Tuesday, November 15, 2005

版權法修訂建議令人失望

The government's proposed revision to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is disappointing to the software industry, sending a wrong message to Hong Kong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reative industries.


版權法修訂建議令人失望

  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聯同知識產權署今年一直在研究修訂現行的版權法例,筆者7月時曾就軟件行業表達意見,業界團體亦曾向當局反映,但上周政府公布的建議修訂,卻令人依然失望。

  首先,就第一個重點「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之中,有關於董事和合夥人的刑責,政府從年初時的初步建議,「提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作為構成任何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董事╱合夥人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侵權作為,否則該法人團體的董事或該合夥機構的合夥人在同一案件中須同樣負上刑責」,作大幅讓步,建議刑責只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

集體不用負責制

  政府指出,「部分使用者組織認為董事和合夥人難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的活動」,所以原建議「或許過分嚴苛」,改為刑責「只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這個邏輯,完全令人費解,作為任何大小企業的董事和合夥人,竟然能就公司所犯毫無疑問地屬非法的行為,得到政府批准認可免責,此先例一開,說什企業管治都變成「講笑」而已,香港所謂尊重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也必嚴重受損。什人才是「執行主要行政職務」?

  不僅如此,也許政府以和諧為本,皆大歡喜,實行集體不用負責制,政府亦建議更改現行條例對僱員可能負上管有侵權品的刑責,為他們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相信,以後有些公司將想盡辦法保證「無人駕駛」,逃避刑責,這樣做並不困難,既然如此,立法何用?作為「強政勵治」,豈容只因部分(還不是全部)用戶團體因一己私利的反對而退讓,眾多點對點技術非法下載的個人用戶,不如也向港府要求免責吧!

  另外,有關「電腦程式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舉證問題」,早前諮詢時,軟件業要求立法規定商業和機構用戶,必須把使用的特許紀錄備存一段合理時間,以便證明相關軟件為合法使用。這與其他商業法例要求相似,例如在稅務與會計都有保存紀錄的要求,但這次政府亦因有些用戶團體反對而打退堂鼓,令現行版權條例的舉證困難問題,無法解決,進一步把版權條例的作用沖淡。

新建議近乎倒退

  當局曾經向軟件商界透露,香港社會上對軟件等知識產權概念認知不足,與實物的感覺不一樣,所以用戶不支持嚴厲立法。

  天啊!侵權者以身試法的主因,是明知不會「有事」;要對付他們,唯一方法是嚴懲,但現在政府的建議,近乎倒退,這叫以後知識產權署以致學校的老師們,如何解釋要尊重知識產權。政府一方面以公帑刑事控告個人在非商業情況對電影侵權的行為,對企業在商業上的軟件侵權卻相對「輕手」,主動加入各種免責漏洞,實在有欠公道,甚至有違公義原則。

  本地及國際業界都已詳細向政府表達意見,香港要發展創新科技,不可以說說就算,除了業界自強,政府協助策略發展,所有的配套都不可馬虎,更要顧及國際觀點,在行政主導的政制下,政府有責任在立法工作上盡責推動正確維護一切產權及公平原則,而非只在立法會數數票,捨難取易。

  各位議員亦應該看清楚那些利益團體為求自保而對立法的不合理阻撓,作出明智決定,協助保存香港這尊重知識產權的成功基石。

刊載於《信報》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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