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04, 2006

「阿嬌事件」的啟示

「阿嬌事件」的啟示

  《壹本便利》刊登「阿嬌」鍾欣桐更衣照片事件,令「人神共憤」一詞在傳媒間得以繼何俊仁被襲後再廣泛延續使用。後者事件得到特首親自承諾「天涯海角都要緝拿兇徒歸案」,前者事件也得特首說「身同感受」,更得王永平局長出來斥責報章雜誌封面和標題字眼愈來愈「核突、下流」,然而市民對哪件事比較「憤」,以廣管局就「阿嬌事件」收到破紀錄之數的投訴,答案明顯得很。

  百名演藝界人士參與「私隱.尊嚴—香港人事」聲援行動,狠批不良傳媒,促請政府加快立法對付;譁眾取寵傳媒的狗仔隊行為固然不能鼓勵,但立什麼例,怎樣執行;要保障私隱,但又如何平衡新聞自由和人民知情權,尤其在倚賴傳媒報道造勢的娛樂界,這些都不是簡單一句「政府立法吧」就能解決的。

  香港大學 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及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白景崇博士,在網上關注私隱的討論區中,指出了傳媒在報道事件中忽略了的幾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首先,傳媒侵犯私隱的問題,遠比名人明星被狗仔隊偷拍嚴重。更多並不希望得到公眾目光的普通人,往往在遇到意外因而受傷甚至死亡時,被傳媒拍下他們在這些「難為」情況下的照片,放大登於頭版,引致他們及其家人的不安,難受程度不下於鍾欣桐這次事件中的所受。

空談自律

  香港報業評議會建議自律,但各大報章雜誌並不跟從。另一邊廂,香港記者協會也堅持一切採訪及報道皆要自由,幾乎反對任何規範,只呼籲公眾不要買那些問題出版物品,然而這態度顯然是沒有正視問題,算是拖延居多。

  《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保障「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第三十條指「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政府仍未就此立法。法改會曾建議把未得許可秘密監察他人住宅的行為刑事化,個人亦可就私隱被公開提出訴訟,但兩者都設有公眾利益辯護理據,以保障新聞工作,此外,亦建議成立傳媒代表有份組成的保護私隱組織,有權以點名形式懲罰犯規的傳媒。特首表示會根據法改會提出保障私隱的建議,推動各界討論立法,尋求共識,平衡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可能是事件的唯一「好結果」。

  這些法例的討論和修訂都是時候了,一方面是因為《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未得落實,另一方面是傳媒自律的原則在缺乏法律阻嚇和足夠的公眾杯葛壓力下,形同虛設。網上博客林輝說得好,「任你幾百個投訴,《便利》火速售罄再加印再售罄」。

少人杯葛

  不知道這是中國人文化還是香港人公民意識的不足,筆者在外國生活時常見有各種杯葛活動表達群眾意見,以求改變企業行為,但回港多年後,差不多連「杯葛」這詞都要忘記了。在刊出鍾欣桐更衣照片後的一期《壹本便利》,廣告並不見得大量減少,連在聲討大會上大聲疾呼的成龍大哥其新片《寶貝計劃》也在這期《壹本便利》落了一個廣告,這反映影藝界自己對杯葛的敏感度都未足夠。

  始終有這些搶購那雜誌的香港市民讀者,才有那些「下流」的報章和媒體,而且也非獨此一家;就像同一博客指出,有些報紙猛轟偷拍事件,其「頭版《全城聲討傳媒毒瘤人神共憤》,但娛樂版繼續狗仔隊,男極圈繼續阿妹今日笑淫淫,難得可以如此臉不紅耳不熱地義憤填膺」。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6年9月4日

1 Comments:

At 1:02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Charles你好, 冒昧來打擾. 香港的傳媒風氣實在是很有問題. 小弟剛巧也寫了一篇以此為題材的寓言小故事, 誠意邀請你過來參觀一下, 請多多指教!

小抹香鯨擱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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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雄熊 http://bearhungfactory.mysina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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