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02, 2007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應釋法?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這事情,香港人應該以什麼態度面對?很多人指基本法二十四條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的這段文字,就是吸引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磁石,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這些方法,明顯地即使怎樣做也是為了「解決問題」,但卻沒有人討論立法原意,甚至出生地居留權這理念的對錯,目的好像只為快刀斬亂麻,這是不理性的。

出生地居留權,或者在主權國家裡出生地公民權,在世界上雖然並非必然,但也非常普遍,包括英、美、加等國家。美國的憲法本就承認出生地公民權,但在1868年通過第十四條修正憲法確立這權利,原因是有法庭否定了黑人奴隸子女的出生地公民權;由此可見,因為歧視理由否定一些人的這種權利,是早有先例的。至今,只要母親在美國生產,即使母親當時只是遊客,出生的子女亦肯定享有公民權利;最高法院1982年的一宗判決,甚至確認了非法移民產下子女的公民權利。

出生地權利的概念,據說早在十七世紀英國案例裡已經出現。當然,近年美國因為墨西哥非法移民的問題,也有議員提出修憲,而且,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居港權,只是戶籍的概念,未必與他國的出生地公民權可相提並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出生地居留權是嬰兒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可輕率取走,任何改變也必須小心諮詢及充分考慮任何特殊情況,例如港人父親與內地母親的子女,也不應在中國內地人與外國人之間有不公平的歧視。

其實,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除了出生地居留權之外,還有很多可能原因,包括為了逃避內地的一孩政策,而且香港的醫療水準及安全肯定能令他們更安心。在合法的範圍之內,父母為子女爭取最好的,豈非天下父母心,也應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而我們要注意今天港產子的內地孕婦,絕大多數是完全合法地來的。當年在八、九十年代,許多港人都特地到美、加等地產子,難道香港人就可點燈,內地同胞就不可?而且這些靑年人無論回流與否,不少今天都能同時為出生國和香港貢献;香港人絕大多數都是移民之後,應該繼續地肯定新移民對社會的貢献,也應該同情他們希望改善生活的願望。

這當然不是說,本地母親等不到應得服務,也可以置之不理,而且,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往往缺乏產前撿查,令母嬰甚至醫護人員的安全都受到威脅,而解決這些問題,唯有增加資源和與內地協調,把來港產子設法規範化,所以,現時政府透過醫院管理局入境署採取的措施,包括入境設限、增助產士等,甚至在行政運作手段給予本地母親優先服務,都是合理和方向正確的;成效如何,只看投放足夠及善用資源,尤其現時港府財政充裕,實在沒有做不到的理由。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