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12, 2008

公民社會 天地博客:警方的行動

公民社會 天地博客:警方的行動

寫於 2008年02月12日 下午03時15分

警方的行動應該實幹、低調,但警方在網上流傳涉及藝人的淫褻照片事件中拘捕和檢控第一和第二位人士的時侯,又再引來一些非議。第一位被拘控的人,管有第一批流出的相片,而且曾將部份上載,警方算是有理據根據舉報拉人,但警方在法院檢控時要求將被告還押八星期不准保釋,連過年都不可回家,這八星期與被控罪最高刑期兩年相比,法律界人士也說不算短了;雖然警方解釋是因為被告涉及其他罪行,但既然如此,警方為何不同時向他檢控其他罪名?難怪這會令不少網民憤怒,覺得警方選擇性執法。

另外,警方雖然一直堅持案件只涉及淫褻照片,但在檢控第二位人士時卻用上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其實,警方如果一早就講明是以電腦犯罪、盜竊,甚至其他嚴重罪行為偵查目標,而非堅持只涉及淫褻照片,更發表太多前後予盾的「釋法」言論,大概引致的批評和網民的回應,都不會這麼大。

不過,我們必須確認警方是有權根據其法例理解而按實際環境執法,而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下的科技罪案組在這件案件中表現是專業的,而且與互聯網業界,包括互聯網供應商、電訊商,以至營運香港主要網上論壇的公司,都有溝通互動,所以,我們一方面應支持警方合理偵查和執法,另一方面也要要求警方更高層人員對如何平衡地,有效地對付網絡罪行,尤其牽涉內容和言論的,要加深認識,充分考慮網絡公民社會的文化和網民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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