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February 23, 2008

還HKIRC一點公道

還HKIRC一點公道

二月九日,在《一家之言》專欄題為「促域名登記及註冊改革」一文(後稱「文章」)中,提及了一些並不完全準確的資料,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已於二月十三日回應澄清部分內容。筆者作為互聯網業界一分子,也希望就雙方一些論點補充一些資料。

無疑正如HKIRC所言,登記「.com.hk」域名的確可在一個工作天內完成,而且近年HKIRC的營銷表現其實不錯,雖然甚麼也可做得更好,但HKIRC與其他多數區內「國家地區頂級域名」(ccTLD)比較,以香港市場規模比例來說,並不遜色。

.hk與.asia如橙比蘋果

文章作者把「.hk」與「.asia」比較,也屬橙與蘋果之比,須知「.asia」乃全球性的「普通頂級域名」(gTLD),在授權、運作和主要市場規模上,頗有分別,作為「ccTLD」在宣傳和推銷手法上若然比較「克制」,其實往往反而是為了保留足夠空間給予商業運作的域名對手,是有利地方整體域名市場競爭及發展的做法。HKIRC至今在平衡自身與整體市場發展方面,表現可取。

但文章最具爭議的「指控」,乃HKIRC對域名註冊管理(registry)和域名註冊服務(registrar)分家一事,「雖然業界、政府及立法會已同意」,但HKIRC卻「沒甚進展」,事實是否如此?

管理服務分家未定案

政府資訊科技辦公室在去年五至六月就香港互聯網域名管理作檢討諮詢,域名註冊管理和域名註冊服務分家是在諮詢範圍之內,也是諮詢文件傾向立場,但在翻查紀錄下,政府尚未就諮詢宣布結果,只在網頁上把業界回應列出來,就此不能把程序當作完成,很難說為業界和政府經已同意和確立了這政策。根據國際各ccTLD慣常做法,政府以合約授權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但機構不能自行更改分家與否,況且政府並未宣布諮詢結果,分家未成實非HKIRC之錯或責任。

另外,說立法會已同意分家,亦無根據。政府資訊科技辦公室上次就此題目到立法會提供資料是去年六月十一日的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乃諮詢期完結前的四天,當時諮詢尚未完結,而且事務委員會工作只是就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而這題目亦無相關立法或財務建議曾經被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甚至連動議辯論也未有過,怎可說「立法會已同意」?再翻查會議紀錄,事務委員會當日如常亦沒有表態支持或反對,政府之後亦無再向立法會就此提供資料跟進,文章作者似乎對立法會的責任和程序,並不了解。

事實上,筆者本人自從二○○○年首次政府就香港域名管理系統諮詢時,已經支持域名註冊管理和域名註冊服務分家,至二○○七年諮詢時亦代表香港互聯網協會支持盡快落實分家,不過,雖然至今尚未成事,但把批評放在沒有決定權的HKIRC,指它「被動緩慢」,並不公平。反而,筆者希望政府當局能盡快確定諮詢結果及與業界及公眾就香港域名管理系統改革方案作最後階段諮詢或落實政策。

解散董事局令人費解

文章作者還建議「解散HKIRC整個董事局」,也令人莫名其妙。HKIRC被政府授權管理域名基建,董事局中也有政府代表,公司也有企業管治制度,更要向政府及公眾負責,不是普通一家私人公司,老闆習慣以為可隨意解散董事局!

即使解散了「重新再來」,董事局組成方法根據公司憲法不能亂改,結果以舊方法選出董事們又有何不同?去年政府諮詢內容正正包括改革董事局組成方法,在政府未落實政策前,HKIRC豈可自作主張?似乎文章作者對企業管治概念也弄不清楚,也不了解政府與HKIRC之間的授權合約關係。

域名乃互聯網重要基建之一,其管治對網絡發展和用戶權益有直接關係,業界和公眾要關心和監察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但也要有基本專業知識,不能只靠道聽途說,一知半解。HKIRC也許仍須努力,但這次面對的批評有誤差,實應還它一個公道。

刊載於 《星島日報》給總編輯的信 2008年2月23日

2 Comments:

At 3:10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The link to Mr Tam's article is not working. Would you please check? Thanks. ;-)

 
At 10:17 P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Done!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