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09, 2009

轉貼文章屬侵權 非等同刑事犯法

上周六報載海關拘捕兩名網站討論區的負責人,指他們「利用網頁程式」複製及下載報章雜誌的圖文至網上討論區的伺服器,供用戶免費瀏覽,或者將文章及圖片「發 送到用戶電腦」,據報海關懷疑涉案人侵權。筆者手上沒有案件細節,當然難以評論到底該討論區的負責人是否犯了刑事侵權行為。不過,筆者未明海關以那一條條 例控告這兩位網站負責人。

版權條例分為民事及刑事部分,「侵權」的定義非常廣闊,文字、音樂、電腦程式、表演等等,其版權都屬於創作者或委 聘創作者的商業機構所有,而以任何形式複製該作品;不論原作品有否商業價值,也屬侵權。一般來說,上述的侵權行為屬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只可以透過民事索 償。然而,嚴重侵權的個案,則被列為刑事罪行,版權持有人可要求執法部門根據法例執法,大部分侵權案件都由海關執法。

怎樣才算是刑事侵權呢?是否屬刑事侵權,其目的較數量重要。根據《版權條例》第118條,大體而言,若因為業務或貿易目的而製作或藏有侵權物品,便是刑事罪行,當然,具體細節要依據法例條文而定;而且這條文只適用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音樂聲音紀錄及音樂視像紀錄。其實,2007年中,立法會通過《2006版 權(修訂)條例》時,當中包括在《版權條例》加入第119B條,將「因業務或貿易目的而定期或頻密製作或分發報章、書刊、雜誌和期刊」也列為刑事罪行。若 警方要起訴今次被拘捕的兩位人士的話,應以這條文最適用。

立委議員胡亂評論

令 筆者疑惑的,是第119B條雖然通過了,但尚未生效,而第118條並不適用於報章雜誌,那麼海關以什麼起訴這兩位人士呢?更令筆者覺得驚歎的是,看到報載 代表資訊科技界的譚偉豪議員對這案件的言論。《明報》引述他說:「傳統的印刷媒體裏,一篇文章可影印多少篇,是有法例規定,但網上無法統計有多少人會看 到,所以轉貼有版權的文章已是犯法。」

若記者沒有引述錯誤,譚議員似乎不了解什麼是「版權」。一般而言,「犯法」的意思是刑事罪行。若網民在網誌內「轉貼文章」,雖然屬「侵權」但並不「犯法」。只要網民不是為「業務或貿易目的」而轉貼文章,「犯法」的機會極微;再者第119B條未生效,理論 上法例一天沒有禁止便不是犯法。

報道更進一步引述譚議員認為「本港網民的版權意識薄弱,不知道上載或下載版權物品屬違法」。這也是誤解,因為無論下載「版權物品」還是「侵權物品」也不犯法,只有上載符合法例內「分發」的定義,才有觸犯法例的危險。政府之所以能控告使用 BT 「點對點」軟件侵權的人士,只因為 BT 是一種同時上載和下載的軟件,網民下載歌曲時,已經同時「上載」;即分發侵權物品,因此才算犯法。

筆者感到憂慮,我們的業界代表身為立法會議員,對知識產權概念應該有敏感度,在未搞清楚版權條例的概念與細節前胡亂評論,不但會製造公眾恐慌,令人真的以為 「轉貼文章」已犯法,而不知法例有很多豁免的行為。舉例來說,用於私人研習、評論、新聞報道、為殘疾人士而製作、用於考試或教育用途、用於圖書館或檔案 室、司法程序、立法程序……都獲豁免。這種言論誤導公眾的知識產權概念,令知識產權署教育公眾的工作更形困難。知識產權署應該加強教育公眾關於保護知識產 權的知識,但教育立法會議員關於版權條例的細節,似乎是更迫切的工作。

提倡共享創意

法例不是金科玉律,只是體現社會的普遍觀點,而法律可以隨時間而變化。舉例來說,世界各地正興起「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運動。共享創意創辦人史丹福大學法律學萊西格教授(Prof Lawrence Lessig)一直認為過嚴苛地保護版權,將不利內容的分享、改進和重用(share, remix, reuse),影響社會的創意發展。若任何轉載文章也屬犯法,社會連評論時事的空間也將沒有。當然,話說回來,經營網上討論區者,大量下載報章雜誌到討論 區予用戶閱讀,即使不屬犯罪,版權持有人仍然可以民事訴訟索償。

不過,也有些報刊早已採取較開放、開明的網上版權政策,例如《壹蘋果論壇》 於2007年6月25日的一篇帖文,表示「歡迎轉貼《蘋果日報》」,指「如果大家認為《蘋果》的新聞資訊有價值,我們歡迎大家轉貼《蘋果日報》的新聞── 只要你轉貼的目的不是作牟利、販賣用途,我們就不會向海關作刑事投訴,也不會作民事控訴或徵收版權費,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不過由於部分由《蘋果》刊載之內 容如圖片、文字等,版權或屬第三者所有,我們無權越俎代庖。法例所限,大家可以轉刊的內容,只限由本報記者撰寫的報道和拍攝的圖片,務請留意。」若各大報 章更明確表明其政策,有助網民清楚可否轉貼,筆者更鼓勵他們可採用「共享創意」授權條款,更清晰地保障自己和網民雙方的利益。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3月9日

6 Comments:

At 9:23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立委議員胡亂評論 」立委?!立會/立法會,這裡不是台灣。

 
At 10:29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在錯誤理解版權法時,亦"製造公眾恐慌",都可能「犯法」。

 
At 1:27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樓上言之有理
一於引用「東亞銀行恐慌」一例將涉案人士歸案

 
At 1:32 AM, Blogger Stewart~惡龍 said...

那黃國桐律師的觀點又應如何解釋??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90307&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464049

 
At 2:16 A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相信黃國桐錯了........07 年 《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是分階段生效的...大部份都生效了,但119B係立了法,但未刊憲...

它是07 年 《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的第33條,按法例是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刊憲才生效的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ord/ord015-07-c.pdf

最簡單易明可看﹕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pyright_commencement_dates.htm

 
At 12:59 AM, Blogger Stewart~惡龍 said...

謝謝Charles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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