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末日」?
採用 IPv4標準的互聯網協議( IP)地址真的耗盡了。自從兩年前,全球的互聯網協會,包括我們在香港的分部,一直提醒業界,為這一天早作準備。一年前,我們根據負責分配互聯網地址的機構預算,以為這「末日」將於今年 9月來臨,結果, IPv4地址提前在這星期內隨時完全派完。
現在通用 IP地址的標準 IPv4,只支援大概 40億( 2**32)個網絡地址,很久前我們已經知道遲早用完。所以,互聯網工程任務小組( IETF)早在 1994年已認可新制式的 IPv6,可支援 2**128(約 3.4× 1038)個地址;維基百科指:「這等於在地球上每平方毫米( mm**2)有 6.7× 10**17地址。」原來末日反而帶給我們一勞永逸的重生方案,為何無人理?
也許,把問題拖到最後才處理是人類天性,但現在 IPv4地址真的用光了,還有何藉口? IPv4地址提前派完,除了因全球互聯網用戶數目不斷上升(
國際電訊聯盟本周預測,全球網民總數今年內將超過 20億,達世界人口三分一以上),互聯網供應商囤積 IPv4地址也是另一原因。
所以新的 IPv4地址派完,不等同完全用完,不過用完的一天已不遠。
IPv4地址即將用完
因此,這個星期我們終於看到,互聯網 IP地址要提升至 IPv6這事,終於被全球各地傳統傳媒報道,包括香港。事實上,採用 IPv6制式,在技術上根本不算難:絕大部份互聯網骨幹的器材,以至用戶端的操作系統如視窗甚至蘋果的 iPhone,都已支援 IPv6。但亦正因為在未來多年,兩種 IP制式必須共存,有些用戶會感覺成本上升,便延接納 IPv6。
被譽為「互聯網之父」、現任
Google的副總裁兼首席互聯網倡導者的
Vint Cerf博士,最近接受訪問時指出,雙制式共存會引發不少問題,可能一些儀器和防火牆等都會失效,帶來運作和保安上的危機,因此現在游說接受 IPv6可以告一段落,真的是落實的時間了。
香港是亞太區互聯網主角
在 2月15至25日,香港會成為全亞洲的互聯網中心、焦點和主角,因為
APRICOT-APAN將在港舉行。甚麼是 APRICOT-APAN?
APRICOT其實是「亞太區互聯網運作技術會議」的縮寫,於 1996年首次舉辦,為給亞太區互聯網的業者互相交流的平台,孕育不少區內互聯網專才。當年,互聯網剛開始在亞洲普及,但仍有不少地方還在起步階段,甚至未接駁到全球網絡, APRICOT就成為教育這些國家的互聯網先驅者的重要平台。
請來重量級講者
至於 APAN,就是「亞太學術網絡」的縮寫。 97年成立,是專為需要高性能互聯網應用的學術研發網絡,多年來他們的會議把區內外不同範疇的學者聚集,討論利用互聯網作學術研發相關問題。今年是首次 APRICOT和 APAN同時舉行,香港和兩個本地主辦機構——
香港互聯網協會和
DotAsia機構,能夠得到大會的信心,顯示區內業界對香港互聯網產業的肯定。
這兩個會議,和以往一樣,其實還包含了不少其他亞太互聯網相關組織的聚會,例如負責管理和分發 IP地址的
APNIC(亞太網絡資訊中心)、
APIA(亞太互聯網聯會)及
APTLD(亞太頂級域名組織)等。所以,可說所有亞太互聯網話事人,都會滙聚香江。其實,於 97年香港回歸前, APRICOT曾在港舉辦,當年規模較小,今年的大會期望參與者會過千人,過半將來自海外。
執法者別有法不依
最近有英國傳來的一件小新聞,令筆者一位對私隱問題特別關心的學者朋友嘆說,有時
Google都會企硬在正確的一方,但政客卻慣常譁眾取寵,不甚可取!其實,筆者覺得 Google常常也會企得頗硬,不過,去年關於用戶私隱問題確實出了問題,這位朋友才對 Google印象不太好,那麼是甚麼事件令他改觀?
Google不隨意交出街景照
英國一名保守黨國會議員,最近因為 Google拒絕直接向執法當局提供街景視像資料,怒而批評英國的私隱法律浪費金錢。事件的起因是,這位議員的選區內發生了一宗偷車案,警方發現, Google的街景照片剛好拍到疑犯的樣貌和被偷的汽車,但根據 Google的守則,他們把這人的樣貌和汽車車牌都「矇」掉了,警察希望拿到原來的相片,但 Google堅持警方要先拿到法庭手令。於是這議員就大罵 Google浪費公帑,私隱法例也是「晒錢」!
其實,筆者認為,養着這種政客才是倒錢落海。不懂法律程序,只為一時之快,竟然倡議把程序犧牲,這種人不尊重法律,怎能放心給他們立法? Google的回應合理和得體:「我們只會在法律授權下,跟隨有效程序之後,才會提供資料,這對 Google和我們的用戶非常重要。」
如果執法部門會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直接要求拿取網絡用戶的個人資訊或其他私隱內容作調查用途,而不依程序取得法庭許可,這樣做非常不智,除了陷互聯網供應商於不義,還侵犯私隱及以不當手法獲得證供,結果隨時前功盡廢!
近年來,也有人要求簡化取證程序,甚至讓民事訴訟中的控告方,可以簡易程序拿到用戶資料,而不須要到法庭申請,例如在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上。不過,筆者並不同意,仍然認為為了保障用戶權益,和確保供應商不會上身,交由法庭把關是最合理和最平衡各方的辦法。
這些制衡是必須的,政客亂說可算是民粹式胡說八道,但執法部門真的這樣做是有法不依了!
facebook灌水風不可長
近來不少香港
facebook用戶都發現一個現象,就是越來越多他們並不認識的「人」,要求加入成為朋友。本來「三唔識七」的人要求在 facebook加為朋友並非新事,不過,最近這些做法似乎變得非常機動化,疑似「集團式經營」,令人懷疑背後動機,也要提醒用戶留意。
筆者試過於短短數小時內連續收十多個此系列的假帳戶「加為朋友」要求,情況這幾星期內可謂變本加厲。當一般 facebook用戶收到不認識的人要求加入為朋友時,他們會怎樣做?有些人從不加現實世界不認識的為 facebook朋友,但也有很多用戶比較開放,不少用戶其實根本不理人家是誰,「有求必應」。不過,不少本來較審慎的用戶使用 facebook日久,可能也放鬆了防範。
近期這些「集團式」假帳戶,有以下共通點:他們通常都用一張年輕人的照片,但帳戶裏就只上載過這一張;在他們的塗鴉牆上只寫過一個訊息,但無和朋友交談,有時有其他用戶會在牆上問「你是誰?」,亦例無反應,總之,唯一活動就是不停的加朋友!更明顯「集團式經營」的證據,是他們都是一個或以上的 facebook網頁的粉絲,例如甚麼「天才社」、美容或倉庫公司等。
防範非真人用戶
使用假用戶資料開帳戶,本已犯了 facebook使用條款。對用戶不單構成滋擾,也有洩露個人私隱的危機;這種手法,會令社交網絡市場推廣的形象受損,而且用誤導手法招徠的效果也成疑。筆者以前在本欄也說過, facebook營銷不應只看粉絲數目,這樣盲目地製造假帳戶,令香港「號稱」有近 400萬 facebook用戶,成為滲透率之「冠」,也反而令想正經、正當地為客戶做到可計算的實施效果的行家,更難向客戶矯正視聽。
至於用戶怎樣自保?筆者有些朋友明知也照加如儀,不過就把這些人放在特別的組別,限制權限;不過,不是所有用戶都懂得或肯花時間這樣與他們「玩」下去的,簡單點還是不要接受這些「非人」做朋友好了。
監管互聯網不如教育
網上團購大熱,全球最大網上團購公司
Groupon,一直被傳為
Google等互聯網龍頭的收購對象,但它寧願上市,據報已在美申請以市值 64億美元,集資 9.5億美元,亦已延伸至全球,包括在港收購了
uBuyiBuy。
團購概念簡單,為買家和賣家提供了有「自然需要」的服務,向消費者提供賣家剩餘產品或服務資訊,各取所需。不過有利必有弊,消費者委員會指,截至上月已接獲超過 400宗網上購物投訴,過半涉不準時送貨,亦有投訴服務及產品質素、貨不對辦或疑似假貨等。
團購與預繳費用(如餅券、美容和瑜伽會籍等)不同,通常只涉短限期物品或服務,如餐飲券、演唱會門券或興趣班等。買家一般不會大量購入,也會在短期內耗用,即使出現問題也較簡單。
網站認證難實行
有立法會議員被訪時表示,網絡世界難以監管,建議設網站認證制度。監管難,筆者完全同意,至於建立網站認證制度,怎樣才能恰當有效,還要說清楚。
認證標準如何?團購或網購中介商登記是強制還是自願?向誰登記,要守甚麼規則?有否法律保障?是否行業自我監管?誰代表行業?怎樣才算是網上購物或團購?境內外執法怎處理?政府角色如何?當然不希望看到過度規管,扼殺了新興行業的發展空間。
可見,怎樣達致可行有效的網站認證制度實不容易,甚至不可能。過去也有類似認證系統例如
TRUSTe(現仍運作中),但一直未普及,除反映認證不易推動,也證明用戶有能力學做精明消費者。
政府回應指,在現行法例下,任何商戶(包括個人或公司)如不能依約提供產品或服務,消費者可追究責任;民事追訴雖然有一定代價,但政府事事介入過度監管,肯定不利行業成長。筆者相信教育消費者自保才是上策,難以置信的大優惠,就別信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