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2, 2012

就李國麟議員提出《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議案發言稿


1. 主席先生,近年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大行其道,很多市民有進食保健食品的習慣。不少產品的廣告或標籤上都聲稱具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功效,卻未必含有藥物或中藥成分,因此不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中醫藥條例》的規管。因為規管機制的灰色地帶,市民有可能會誤服存有誇大、誤導聲稱的健康產品,帶來不良反應,或延誤尋求治療,對健康構成不同程度的危險。

2. 規管保健食品這個議題在立法會反復討論十年有多,過往政府只是說不屬於中藥或西藥的「保健食品」受《公眾生及市政條例》規管,或者現行的《商品說明條例》和《廣播條例》已經能夠規管保健產品廣告中的聲稱。《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雖然經過多次修訂,但仍然未能達到今日的原議案和修正案中的重點,回應市民對於保健產品的關注。

3. 由於市面上保健食品五花八門,數量繁多,而且這些並不是一般普通的食品而是有機會影響健康的口服產品,我支持李國麟和其他議員的修訂,有必要促使政府加強規管。但我希望指出規管必須具針對性和有清晰的標準,才能在保障公眾健康之餘,亦幫助業界配合政府監管,使這些產品的成分、安全性、銷售手法等符合要求。我們不能繼續容許這些非食物亦非藥物的生產者誇大產品的功效或作出誤導,同時要求消費者在缺乏經過充分驗證的資料的情況地下,單單依靠生產商提供的資料自行決定是否食用保健產品。

4. 就梁家傑議員所提及打擊冒牌保健食品方面,我認為政府應該研究在保健食品供應鏈上應用資訊科技,例如目前在內地輸港食品、蔬菜等貨品已經廣泛應用的無線射頻識別技術(RFID),加強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透明化、有效跟踪、追溯和防偽,以便提供保健食品安全、來源等公眾關注的資料。

5. 在食品物流供應中RFID已經扮演日漸重要的角色。原材料生產者在材料來源地全部加貼“電子身份證”— RFID電子標籤,並建立食品安全資料庫,包括物流過程中的全部資訊都能通過電子標籤在資料庫中查到。

6. 歐盟近年紛紛倡導“從農場到餐桌(From Farm to Table)”『從農場到餐桌』(From Farm to Table)和『從農場到餐叉』(From Farm to Fork)的全程管理理念,強調食物從原產地到消費者口中這段旅程的食品安全。食物從養殖、屠宰,到處理、加工、運輸、保存等,都必須經過嚴格的監督,免受污染。歐盟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良好的可追溯性—包括標簽和檔案管理系統。法律要求任何從事動物貿易的人和公司要事先在當局註冊,並遵守有關規則。而在歐盟都有推行試驗計劃,鼓勵中小型食物生產者採用RFID技術,配合建立覆蓋全歐洲的食品來源資料庫,方便進行食品追溯管理,例如加工過程中過份使用添加劑等情況。

7. 台灣亦有進行同樣的農產品管制制度和食品產銷追蹤制度。由於當地農業生產規模較細,為顧及小型生產者沒有足夠專業技術自己建立和維持系統,政府建立了統一的農產品產銷履歷追溯系統,生產者只要跟從系統上傳生產資訊,並利用系統列印標籤與出貨便可;而消費者則可以到一站式網上平台,經由零售標籤瞭解自己所購之食品的生產環境及方式。若食品發生問題,消費者便能快速取得產品資料,更重要是未來消費者能慎選產品,吃得放心。

8. 長遠而言,我認為剛才所述的模式應該加以研究並應用到保健食品生產上,這樣每當消費者對手上的保健食品有疑問,便可以通過掃描產品上的安全碼,查詢產品資訊並驗證貨品是否冒牌貨;而有關部門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亦能夠盡快追溯問題所在,迅速收回問題產品。整體來說,加強對管理生產中出現問題的預防和控制,有助帶動業界整體進步,提升產品安全水平。

9. 在規管保健食品問題上,我認為有三方面政府應該認真研究和考慮。首先,我們現時討論的“保健食品”,即是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但具有健康聲稱的「口服產品」,在《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中只要求生產商加入免責聲明指產品沒有經過這兩條條例要求的檢測,若出現問題的話就請閣下自理,猶如將責任推卸到消費者身上。這方面我同意方剛議員的修正案,應該探討設立『聲稱要求』,使消費者知道產品成效是否有實證,是否可以安全服用;

10. 其次,即使目前有法例規定“保健食品”標籤須列有正確成分,對於產品標籤、說明附頁和廣告的健康聲稱,法例並沒有要求須要提供檢測報告佐證,確定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效能及品質合乎這些聲稱;

11. 最後,保健食品的銷售手法備受關注。《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將更多不良銷售手法納入規管,但我支持麥美娟議員的修正案,對於一些沒有表露推銷產品的商業用意的營業行為,例如講座、分享等有機會誤導容易受左右的消費者,如長者和青少年,有必要加強規管。

12. 主席,前陣子我們已經見到醫學美容監管不力而導致出現人命損失的不幸事件。我們不應該容許類似的事情有任何機會再發生。當局有責任為市民健康著想,必須正視保健食品的問題。既然預先包裝的食品標籤都能夠立法規管並已經證明是行之有效,當局不能夠說保健食品牽涉的產品類別和數量龐大而推搪責任。

13. 總結而言,我支持原議案和各位同事的修正案,促請政府盡快推動對保健食品進行規管,檢討現行法例,研究訂立清晰標準和具針對性的指引,加強監管保健食品的安全、成效和銷售手法,幫助消費者了解所購買的產品,回應公眾對於保健產品的關注和保障市民健康。

14. 主席先生,我謹此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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