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7, 2013

《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發言稿


2013年2月27日立法會會議
《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
小組委員會
主席莫乃光議員的發言擬稿

主席:

本人謹以《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2. 有關的修訂令旨在修訂主體命令,以撤回對售賣、輸入或輸出在1895至1906.1兆赫頻帶內操作的"個人手提電話系統"(下稱"PHS")器具的豁免領牌安排。該修訂令並為有關設置或維持該等器具,以及管有或使用該等器具現行的豁免領牌安排訂下過渡安排。

3. 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了兩次會議,就該項附屬法例作出討論。委員普遍支持該修訂令,以便當局可重新善用有關頻帶內的頻譜。

4. 小組委員會曾討論就現時在本港使用的PHS器具數目進行的估算。考慮到該等器具的預計使用壽命、2010年市場調查的結果及最新一輪的PHS訊號測量,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下稱"通訊辦")估計目前仍在使用的PHS室內無線電話約有800個,而到2014年年初,仍能運作的該等電話不多於50個。

5. 部分委員建議當局應延續對管有或使用PHS器具的豁免領牌安排,以盡量減少對現有使用者的影響。部分其他委員則建議把在修訂令生效後准許管有或使用該等器具的3年過渡期的安排延長到5至7年。

6. 政府當局認為,延續有關豁免領牌安排的做法並不可取,因為PHS器具產生的無線電訊號或會干擾其他獲發牌的電訊器具以及3G和4G電訊服務基站的訊號。由於無線電頻譜是珍貴的公共資源,延長過渡期的做法也並不可取,因為當局的政策目標是促進以最具效益的方法使用無線電頻譜。

7. 部分委員對通訊辦在豁免領牌的安排隨修訂令生效而撤銷後,就非法管有或使用PHS器具作家居用途所採取的執法行動表示關注。當局向委員保證,任何人士如不知情而干犯有關罪行,通訊辦將不會提出檢控,而只會充公有關器具,這個做法與當局的執法慣例相符。

主席,以下為本人的個人意見:

8. 其實,取消好像PHS這種使用量不多的器具的豁免領牌安排,是不該有什麼爭議的,不過,委員會的議員都表示他們要格外小心,以免在通過條例後才發現政府原來包括了什麼魔鬼裡的細節。行政和立法的互信如果跌到這種地步,雙方但特別是行政主導下主導提案的行政機關,一定要好好反省。

9. 的確,通訊辦在我們首次會議後進一步提供PHS使用量的估計後,和澄清檢控政策後,委員都對取消豁免領牌並無異議。我想在此感謝通訊辦的人員對委員會提供的協助。

10. 不過,我亦想藉這機會表達我對香港對電訊頻譜管理的政策的關注。這次取消PHS器具的豁免領牌安排的最終目的,是取回頻譜作未來分配用於提供IMT即國際流動電訊標準的服務,在我們面對流動數據服務需求不斷增加下,頻譜的確是我們非常珍貴的資源。

11. 頻譜和流動電訊服務就像我們香港的土地和房屋供應,頻譜和土地就是麵粉,造成流動服務和房屋這些麵包。要解決房屋供應問題,不能只靠那些辣招、雙辣招,始終要靠增加土地供應。流動電訊服務的情形一樣,也是以增加頻譜供應為上策,而非向現在擁有頻譜的營運商打主意,反而對消費者所得的服務質素和穩定性有不良的影響;除了增加頻譜,還要增加頻譜市場的彈性,例如引入頻譜交易制度,據我向電訊商了解,他們都是支持香港引入這種制度的,因為這才是增加有效競爭的上策,而非單求增加營運商的數目。

12. 主席,我再次感謝通訊辦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官員的合作,我謹此陳辭。

3 Comments:

At 8:23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但我問過OFCA,說不論流動電話還是什麼,用那頻段的PHS機就不能帶進香港…即使只是部額外支援PHS的GSM手機…

 
At 2:52 P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If it is PHS using that spectrum, of course it will be disallowed in order to free up the spectrum.

 
At 12:24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In this way, why don't just prohibit these devices from emiting radio wave within giving frequency? For visitor's conven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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