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0, 2013

《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稿

2013年空氣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稿

主席,本人謹以《2013年空氣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滙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共舉行了4次會議,並聽取了公眾和業界團體代表的意見。

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自1987年開始實施,至今已26年。在2006世界衞生組織發表新的空氣質素指引後,政府當局在2007委託顧問就新空氣質素指標進研究,並在2009就顧問建議諮詢公眾。20121月,政府當局宣布計劃由2014年年初起採用新的空氣質素指標,而相關法,須於2013年通過。就此,當局在今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2013年空氣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空氣染管制條例》(311)訂明一套更新的空氣質素指標,以取代環境局局長在技術備忘錄中頒布空氣質素指標的權力,該等指標並須最少每5年檢討一次。

法案委員會知悉在推新的空氣質素指標時,當局會提供過渡安排予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就這些工程項目而言,如項目倡議者擬在新的空氣質素指標生效日期起計36個月提出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當局將按舊的空氣質素指標審批。此過渡安排旨在保存環境影響評估體系的完整性,以及給予已完成環評程序的項目倡議者在規管上應有的確定性。

法案委員會認同新空氣質素指標將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但亦有委員關注到,收緊空氣質素指標會對公眾及部份相關行業造成影響。當局表示,在修訂指標時,已盡量在保障巿民健康和不影響各行各業運作之間取得平衡。政府當局曾向法案委員會解釋,在實施新空氣質素指標後,除了《空氣染管制條》和須按照規定,使用空氣質素指標作為法定標準,以評估空氣質素的影響和對生命的危害的《環境影響評估條》外,新空氣質素指標將會直接適用於其他現

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政府當局有何配套措施,以達致較嚴格的空氣質素指標。政府當局向法案委員會承諾,將致一系空氣質素改善措施,針對發電廠、輛及船隻等各個主要的排放源頭。這些措施包括改變電力行業的燃料組合以轉用更清潔燃料、提早更換舊式車輛、更廣泛使用混合動力及電動車輛、加強交通管理措施、設立低排放區、擴大鐵路網絡及推廣能源效益等。法案委員會察悉,只要推行這些改善措施,加上地方面進一步減少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染,香港的一般空氣質素將可在2020年大致符合建議的新空氣質素指標。

法案委員會曾研究,當局將如何進行空氣質素指標每5年最少檢討一次的程序。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第5條建議在《條例》中加入新的第7A條,訂明空氣質素指標須在主體條例附表5訂明,而局長亦須就有關檢討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呈交報告。為進行相關事宜,政府當局將會成檢討空氣質素指標顧問小組,成員包括健康專家、空氣科學家、工業和運輸業界代表、衞生署和其他相關的政府政策局和部門,以監督有關檢討空氣質素指標的技術事宜。

法案委員會察悉,衞生署署長作為政府的衞生顧問和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在空氣質素指標檢討過程中會就空氣染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向環保署及顧問小組提供專家意。另一方面,環保署會根據顧問小組的意,發出一份檢討報告,徵詢公眾意,當中將包括建議是否需要及如何修訂空氣質素指標,以及相應的空氣質素管。政府當局將按照現做法,在檢討過程中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及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對有關建議的意見。在公眾諮詢期間,政府當局會考慮各持份者的意,包括同界別的學者、專家和專業人員、商界和市民的意,才會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呈交報告。法案委員會察悉未空氣質素指標的修訂法案必須經法會通過,這將有助法會就建議修訂空氣質素指標及其影響進詳盡的審議。

新訂的第7A(2)條訂明局長可不時檢討空氣質素管制區的空氣質素指標,以確保該指標是為以下目的而應達致和保持的指標—
(a) 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該管制區的空氣的保護;及
(b) 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該管制區的空氣的最佳運用。

就上文'公眾'一詞的提述,部分委員曾要求政府當局表明立場,明在上述條文'公眾'一詞應否以'公眾健康'取代,或應否在上述條文加入'公眾健康'一詞。

政府當局認為,政府根據《空氣染管制條》第2履行職能、職責和權時所須要考慮的各項因素中,'公眾健康'顯然是其中的重要考。訂定空氣質素指標時,保障公眾健康一直是、亦將繼續是政府當局重要的公眾益考。當考慮是否修訂空氣質素指標及修訂幅時,其他因素如技術可性、社會和經濟方面的考慮也是公眾益考慮的一部分。政府當局認為採納'公眾'一詞是恰當的做法。

法案委員會支持當局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主席,以下是我以個人名義發言。

這次的《2013年空氣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是落實2012年初,上屆政府在拖延至拖無可拖下,才終於宣布會在2012-2013年度立法會修例,將一直未追上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的空氣質素指標,2014年實施。當時我們公共專業聯盟已經對此非常關注,我們當時曾經指出,政府毋須以立法落實更新指標,環境局局長其實可運用行政手段在短期更新指標,條例容許局長可發出技術備忘錄,公布某空氣質素管制區的空氣質素指標,而技術備忘錄可為該管制區的不同部分指明不同指標。

不過,政府當時沒有這樣做,幸好在換屆之後的環境局,沒有在這件事上面延續上屆政府的拖字訣。事實上,我們香港現時面對在環境保護甚至廢物問題上面的很多危機,都是我們政府在過去十幾年做出來的,冷處理、懶處理、慢處理,代價是我們和未來的一代繼續去付出。不過,環境局的政策推動處理,仍然有很多問題和不足之處,否則不會出現現在的困境。

主席,在委員會商議法案的四次會議中,委員提出了不少問題,我發覺很多的問題和要求的資料,都並非直接與法案條文相關,但議員仍然非常關注,亦覺得沒有其他場合可以有足時間和機會與官員討論,例如柴油商用車輛的數目和它們排放的資料、地區空氣質素測試站的建立的資料等,這個情況我相信反映議員的一種無奈,他們很希望能與政府就很多重要議題溝通,但苦無機會,事務委員會已經塞哂車,見到任何機會面對官員就不放過。我希望局方正視這情況,不要等有重大方案要想立法會通過時,唔票先找議員拉票。

主席,在委員會討論中,其中一項比較大爭議的,是應否在條文中加入「公眾健康」一詞,取代「公眾利益」,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不用改,「公眾利益」一詞已經適當,詳細理由剛才報告中我已經講過,不再重複,但我希望在此表達委員的期望,就是政府當局未來真的在制定空氣質素指標時,以保障公眾健康為最重要的公眾利益考量。

主席,我謹此陳辭。



就郭榮鏗議員提出《2013年空氣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階段修正案的發言

主席,關於郭榮鏗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目的是於原修訂中關於檢討空氣質素指標的程序,要求局長在檢討後,盡快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呈交報告,而改成在進行檢討時,須要在條文寫明要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以及衛生署,並在完成檢討後,向該委員會及衛生署一齊呈交報告,目的是更肯定地把保護公眾健康放在諮詢的考慮範圍

不過,局方的立場是現在政府提出的修訂,已經達到保護公眾健康的目的,因為衛生署署長已經是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我明白郭議員希望利用他的修正案更進一步保證和確立保護公眾健康這重要的考慮因素,而我個人並不反對這修訂,但我亦覺得這個修訂並非一個非常原則性的改變。

我身為相關法案委員會的主席,我個人是理解郭議員的要求,和對保護公眾健康的重視,但我會覺得如果議員可以在法案委員會提出整個修正案,修正案容可以在法案委員會得到更深入的討論。

因此,身為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雖然我個人不反對這修正案容,我認為我不應該就這修正案投支持票,所以我會投棄權票。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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