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30, 2014

不誠實取用電腦與網絡自由

警方早前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拘捕一名涉嫌在網上召集網友到旺角參與非法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的網民,令活躍於各大討論區的用戶一時之間人心惶惶,擔心會因網上言論而招致刑責,惹禍上身。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當局在1993年藉《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而來的,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條文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二十多年過去,科技發展遠超想像,檢控部門亦利用條文1(a)條意圖犯罪(從使用電腦以後任何時間),去處理各式各樣與廣義「電腦」相關的罪行,由偷窺、騙案、散播謠言、網上恐嚇至售賣盜取訊號的路由器,當局亦可用這罪名一網打盡。

「不誠實取用電腦」從原本立法時主要針對用電腦進行詐騙的預備工作,演變到今天當局口中「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猶如網上術語「萬能Key」。這法例容易為執法部門引用的原因,主要在於條例本身描述的犯罪行為十分廣泛,任何人有犯罪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根據(1)(a)條,只要有合理懷疑使用者取用電腦作出的行為有犯罪意圖,執法部門已經可以行動,有機會選擇性引用針對網民,威脅網絡言論自由。

警方對打擊一些帶有政治色彩而「踩過界」的網上言論效率極高,如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期間有網民在討論區發布衝擊立法會的指南、近期有網民聲稱要侵犯警員子女,以至網上號召參與佔領和鼓吹衝擊等,不論本意是否戲言,發帖後不久,警方已可迅速掌握網民資料並上門拘捕。對網民來說,稱得上是網絡白色恐怖和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一大威脅。

其實,政府曾於2000年成立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相關法例和其他配套工作。雖然政府按建議在宣傳教育方面做了些工作,但法例檢討方面卻沒有太大進展。直至我於2012年底,問及政府會否再次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當局卻沒有正面回應;去年4月,我問及第161條的檢控數字,並去信保安局再追問個案詳情,但當局卻不肯提供案件編號,讓我作深入研究,只好從網上及報道收集零散的個案作參考,我已準備向當局再作跟進。

過去一個月,社交媒體、討論區和網絡新聞媒體的重要性顯而易見。打擊科技罪案不應成為限制網絡自由和言論自由甚至政治檢控的手段。「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刀切涵蓋所有刑事罪行,可能成為懸在網民和社運組織者頭上的一把刀,實在值得社會討論,並促請當局檢討和修訂,以免淪為製造網上白色恐怖的工具。

刊於《信報》【專業為公】專欄(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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