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6, 2015

就《經濟發展,改善民生》議案的發言稿

主席,多謝陳克勤議員提出這個議案,不過我有個感覺,陳議員可能諗住這個議案可以啱啱好排在區議會選舉日之前,點知大會流過會,議員議案推遲了上到大會討論,上到大會時區議會已經選完了!

『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深層次問題』係咪『放下政治爭拗』就可以解決?這個論述其實有兩問題,首先,香港現在的經濟和民生面對的最大問題,究竟是否政治爭拗?第二,如果政治爭拗真是其中一個問題,無論是否最大的問題,是誰製造出這個政治爭拗的狀況?

我先講香港的經濟和民生面對最大問題是什麼,我認為始終係政府自己。在香港行政主導的政制下,政府自己無法為香港經濟未來作出規劃和執行,無法實施有效的政策改善民生,怎能輕易地把責任推向立法會,和無權無勢的政黨?

就以創新科技政策為例,創科局局長上任時候列出了九個重點工作,這些大路方向問題不大,達不達到成效還看執行能力,和是否能夠定出指標自我評核,但問題是,近年當政府提出要點發展經濟時候,總是喜歡好大喜功,做這樣做那樣,卻從來不行承認,政府自己其實往往係問題嘅一部分,甚至最大的部分。

我仲記得七月時,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我就政府自己傷害業界,窒礙經濟發展的做法,例如帶頭外判,令政府IT人之中,透過外判公司請的合約員工,相比政府公務員人數,已經係2400對2000之比,外判多於長工,同工不同酬,帶頭壓低行業人工,再加上政府採購價低者得,不買香港貨,搞到年輕人不肯入行,完全離地!

不過,都唔夠行政長官離地。佢當時叫我幫手成立創科局,然後問局長喎。到現在看到楊局長九點,雖然有提到「推動使用本地的創科產品和服務」,但對於政府外判同工不同酬這些問題,就無提過。我唔會咁快話局長無視這些問題,但就未見到政府重視這些問題。

類似這樣的政府自製問題,不利經濟和民生發展的政策,數之不盡,這些問題原因是政治爭拗嗎?如果政府肯改革,肯改變越來越厲害的官僚主義,肯拆牆鬆綁,就必然解決到政治爭拗,全港市民熱烈地彈琴熱烈地唱!

講窒礙經濟發展,兩年前,因政府搬龍門及黑箱作業,一男子判香港電視死刑,是誰製造政治爭拗?立法會的角色本來是監察政府,我兩年前動議用特權法調查港視發牌事件,被政府聯同建制派否決,到接下來梁振英嘅UGL事件、高鐵工程延誤、鉛水事件等等,一件一件政府自己製造出來的經濟、民生、誠信的問題,都係政府聯同建制派一一打低,放下政治爭拗,就是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護主行爲?我相信,政府自己的行為,正是製造政治爭拗的源頭,然後就叫我們放下爭拗,玩咩呀?

所以,陳克勤議員所講嘅「本會呼籲各界放下政治爭拗」,包括不包括梁振英,包括不包括政府自己?就算我假定是包括,但講得清楚一些的只有梁家傑議員和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始終,作為一區之首,甚至自以為處於「超然」地位的特首,自己不帶頭放下政治爭拗,問題不能解決。

主席,也許,陳克勤議員的議案拖到今天才到大會辯論,真的是「整定」。選前特首多番話"vote them out",當時個"them"係講明包括所有泛民議員㗎,現在見到vote唔out,又改口話只講拉布嘅議員。

區議會選舉結果,大家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讀,今天我亦無時間深入去討論,不過,選民肯定表達了他們對政治的關注,利用他們手上的一票,爭取一種政治的表態,首投族和傘後新人固然係咁,就算建制派口講區議會為的是地區事務,實情係他們自己加上中方勢力大力動員去箍票,都係為咗政治啫!

主席,政治是眾人之事,政治,又豈是負面到非放下所謂爭拗才能面對呢?如果一出現不想面對的問題,就賴件事政治化,只是逃避,而建制派一味護航,政治爭拗勢必延續下去。我希望政府能改變其思想和處事方法,官員可以為了香港整體利益,多點聆聽,多點讓公眾參與,多點開放及提高透明度。我謹此陳詞。

Wednesday, November 18, 2015

就《保障香港不受'大陸化'》議案發言稿

主席,星期一晚我欣賞了一套在香港亞洲電影節放映的香港電影《十年》,是由五位年輕獨立導演,各自拍出想像香港十年之後會是怎樣的短片組成,香港到時可以有幾荒謬?價值觀會變成點?我推介今日發言嘅各位同事無論泛民或者建制都看一看,了解一下這一代年輕人所關心、擔心、痛心的是什麼。電影十二月會在戲院放映 。

五套短片裡面的題材都富有想像力而有前瞻性,主題大膽甚至有挑釁性,包括普通話打壓廣東話、學校要學生穿軍服參加活動、當權者自製恐怖活動以達致國安法立法、自焚者爭取獨立等等 。看完之後,有觀眾與導演的分享,很多觀眾的心情都很沉重,我相信這顯示出年輕人無論是觀眾或者導演們的無力感,很大程度上來自他們對香港未來、中國操控,即是「大陸化」的焦慮和不安。

不過,我又唔係覺得咁灰。年輕人特別是在雨傘運動之後,面對高牆而感到的無力感,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可能大家現在看到中國之強,相對世界上其他地區面對的經濟和政治困難,但十年後甚至更長一點的時間之後的中國經濟、政治環境如何,仲係唔係咁勁呢?對香港會有怎樣的影響,都是未知之數。

反而,我們香港有這一代的年輕人,他們對香港有深厚的本土感情,我相信他們是不會輕易放棄香港這個主場。

講到這裡不可不提昨晚的香港隊零比零再次守和中國隊。雖說是「守和」,但事實上這是非常有主動意志和團體策略性的踢法,而且,昨晚有個朋友同我在一個晚宴時一齊在手機app睇波時講,唔只香港隊踢出超水準,其實中國隊都唔係大家睇得咁強。

嗱,主席, 香港人可以向香港隊學習,就是「沒有不可能的事」,另一點很重要,就係中國係唔係在每一方面都真係咁強,隊波都唔係好得之嘛,打咗兩場波都係咁高咁大。相反,問題是部分香港的政經界都已經被政治化,不理中國掂唔掂,乜都要"China first"!

我舉另一個例子,昨天是滬港通實施一周年,但事實上滬港通啟動後,使用率並不活躍,至今總額度用了不足一半。經濟學者關焯照昨天在電台節目中指出,我引述:「滬港通整體方向正確,但內地未有足夠配套及軟實力,監管未達國際水平,在未有足夠條件下,推得太快,變成好心做壞事,令滬港通只出現一剎那的光輝。」

教授並不否定滬港通對香港、中國長遠都有利,但我相信他對現況的批評,正正指出了在香港的政經政策上面,在多個行業中,過分和過快大陸化的問題,影響了香港發展的正確方向,過分或者過早地催谷依賴內地。

昨天剛好在一個IT業界活動中與一些來自新加坡的朋友討論,他們都異口同聲說,十多年前甚至再早時,新加坡視香港為學習對象,今天,他們都感覺香港已經落後了,但他們並非為此感到沾沾自喜,反而是分析出來,香港的最大問題之一,是過分大陸化,什麼都"China first",是自己忽視了自己最大的競爭優勢反而是國際化,是香港自己錯誤評估中國的能力,是香港放棄了全球市場的機遇。他們說,新加坡看香港,要引以為鑑。

在資訊科技界,我亦擔心這現象會否進一步惡化。創科局還有幾天才成立,但近期聽政府和部分業界人士的言論,開口埋口就與中國市場結合,但對八萬多從業人員來說,真的幫到他們嗎?帶頭外判、壓低工資的,帶頭不買香港產品服務的,帶頭向本地公司壓價的,咪又係香港政府!我們絕對不應該盲目排斥中國,但同樣盲目地"China first",這種「大陸化」,肯定不是香港IT界的出路。

更重要的是,香港的IT界最重要的優勢之一,是我們的資訊及網絡自由,反觀中國的防火長城,近年成立「網信辦」,以高層次統籌,表面上保障網絡安全,實際上審查和控制網上言論,在這些方面,香港肯定不能「大陸化」,否則必定得不償失,自毀我們的自由優勢。

主席,講返《十年》電影,他們提出一條問題,香港現在的狀況,是「為時已晚」,還是「為時未晚」?我相信,答案是那一個,掌握在你我手中。主席,我很希望有一天中國擁有自由、民主,我們香港可以擁抱大陸化。

Thursday, November 12, 2015

就《強化職業教育》議案發言稿

主席,職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傳統、基本教育和市場上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之間的橋樑。不過,好可惜,今天香港的傳統的基本教育有病,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亦都很有問題。

香港的教育制度點樣有病?由TSA令到小三就要通宵溫書,至到DSE和三三四學制,真的令香港的學生和家長,真係十幾年嘅讀書生涯都係永無寧日。再加上香港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今年入中一的小朋友嘅人數,比較去年考DSE嘅本地考生的數目,少了約四分之一,得返五萬人左右。咁樣落去,我們香港各行各業去那裡請人呢?

不過,有些人又會話,雖然香港的失業率低到近乎全民就業,但實情就係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有個錯配的情況,並且,大量社會上的人力缺乏專業甚至專門的知識和能力,這正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之處。

讓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本應互相配合,並行發展,不過,香港嘅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中學採用DSE學制之後,中英數通識佔用了大部分課堂的時間,局限了不少學生以興趣選科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只可能選兩科,最多教育建議將來可以增加都三科咁大把,相比以前我們讀會考可以考中英數、物理、化學、生物、附加數,再讀多科文科將歷史或地理,再讀埋聖經。今天考DSE的學生只揀兩科連物理、化學、生物都未讀得哂,電腦即係ICT科更加諗都唔使諗了。

現行制度下,學生中三便要選擇未來大學的主修科的路,一來他們都未清楚自己志向和興趣,二來是學校老師為了讓學生以後選大學科目有較大彈性,都會鼓勵他們去讀最傳統的學科,很多與職業技能比較接近的科目,都無學生有時間肯去讀,結果很多中學都要連這些科都殺埋。

因為這類結構性原因,在2010年有17,005名學生報考中學會考的電腦與資訊科技科,在今年2015年報考資訊及通訊科技文憑試的學生人數只剩下6,319人,5年間少左一萬名學生考ICT,跌幅非常驚人。有些學生話,他們在大學選科時會因為自己不了解將來工作是什麼,而不選一些科目。

根據VTC資訊科技發展委員會的2014年度人力資源調報告書,過去10年香港的IT人力需求增加30%,未來4年估計每年需要4800名新人入行,以本地培養的IT專才人數來看,即使全部大學IT畢業生入行亦無法填補所有空缺。

所以,我套用IT界的例子,過去多年很多公司都要依賴職訓局嘅IVE學生,事實上,他們不少都只是在我們的基本教育制度下,因為中文或英文成績出了問題,影響他們不能順利入大學,職業教育成為他們的出路。

從令一個角度,過去幾年我和IT業界亦與VTCIVE有了很多的合作,由對課程容的建議,到協助IVE成立針對業界新技術和市場需要的專科,例如數據中心、雲計算、流動應用開發等,甚至合作安排企業實習等等,所以,業界時常向我反映,認為 IVE提供的資訊科技課程,由於實用性強,畢業生的工作能力高,不遜於大學生,因為讀職業教育的學生更擅長實際應用,在工作環境中可以更快上手,而受到僱主歡迎。

當然,職業教育不止於職訓局的工作,尤其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行業,很多IT業界朋友都會去修讀專業課程,或者考取專業資格,但香港不似一些其他國家或城市,市民在這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係好少嘅,持續進修基金係一生人一萬元,好多人講,真係肯進修的,兩三年都用完啦!除了錢,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課程範圍也是令人模不著頭腦,很多最新的IT課程不包括在,但學品紅酒就可以。

除了持續進修基金,當年嘅中小企教育培訓基金,一畢撥款用完了就不獲注資,但中小企基金的其他部分就長用長有。政府有幾重視職業教育,咁就睇得清清楚楚啦。

新加坡嘅Skillsfuture計劃,由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到中年以上,有不同的計劃幫助他們,最基本的計分(Credit)計劃,每位25的新加坡人會獲得500坡元的資助,用了政府會不定期地top up加俾他們,至到例如一個學習獎勵計劃(Study Awards),每年計劃給2000新加坡人每人5000坡元去深化他們的專業知識。除這兩個例子,還有廿多個不同資助計劃,多數直接給市民,少數係支援企業提供培訓機會給他們的員工。

可惜,香港政府政策缺乏鼓勵職業教育進修,加上工時長,工作壓力大,香港的人力資源,以往係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變成了我們發展的最大樽頸。

主席,我支持加強職業教育,希望當局增加持續的資源,多與業界合作設計課程,令容切合實際需要,而且可以與顧主合作提供更多實習機會,令學生可以從實際工作環境掌握必要技能,提高職業教育的認受性。主席,我謹此致辭



Wednesday, November 11, 2015

就《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議案發言稿

1. 主席,今日的議案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其實我覺得這個動議有啲奇怪,乜咁都要辯論嘅咩?乜可以有人凌駕喺法律之上嘅咩?打擊官員貪污本來就係理所當然,中央政府近來也經常強調要嚴打貪腐。但今日嘅議案有更加重要嘅意義,就是確立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制於整個《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容許一個人超然於一些適用在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2.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任李國能大法官檢討為特首及其他官員訂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最終提出多項建議。在法律層面,香港現在至少有兩條法例監管不了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特首本人接受利益,就是「自己批自己」。大鑼大鼓揾咗法官做咗建議,跟住現任特首可以置之不理,又係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再一次係特首自以為可以超然於一切的例子!

3. 第八條是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法,但亦不涵蓋特首。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經建議修例,將這兩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承諾會認真看待建議、盡快及嚴格落實,但他們自己做過什麼自己知道,必定心知肚明,心中有數,果然,事隔三年多,他的任期過了大半,這個承諾仍未兌現。梁振英政府只修改了部分的申報指引,其餘多項需要立法的建議都無落實,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涵蓋對特首的規管。

4. 後來,真相大白啦,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底宣佈參選特首後與澳洲企業 UGL簽約,收取400萬英鎊報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不屬公職人員,但他2012年7月上任之時卻沒有申報這個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在2012年12月跟2013年12月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收取了這$5000萬,但都是不申報。梁振英如果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從任何角度去看,市民都覺得係貪!

5. 更甚,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曾在電台節目表示,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她的原話是:「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她又認同特首在任時,有「非明文規定」是不會被檢控。我不能認同她的看法,因為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多少重要權力,香港是沒有法律條文豁免特首不受刑事檢控。如果特首有豁免不受檢控嘅權利,咁佢可以超然於那些法例?我諗無人會認為特首可以傷人而不受檢控卦,咁點解特首貪污就得呢?

6.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嘩,喺這個議會,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下的這個扭曲嘅,不公平嘅選舉制度選出來的議會,會可能彈劾特首咩?連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賦予嘅權力去調查政府嘅過失都通過唔到啦,這支小型尚方寶劍都變咗一條大鹹魚啦!彈劾特首喎,發夢咩,點我哋香港市民咩!

7. 如果按梁愛詩所言,有「非明文規定」(可能係「非文明規定」)特首在任時是不會被檢控、不會啓動正常刑事程序,那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 主席,今日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梁家傑、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因為UGL事件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凸顯了現時條例的漏洞,證明了條例是有修改的必要。梁振英遲遲唔落實修例,顯然對自己寬鬆,拖得就拖,用盡佢「超然」嘅權力自保,佢嘅做法係幾咁無法無天,幾咁不當,市民睇得清清楚楚。

9. 今日這項議案的重要性,在於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法律規管,並不是要針對梁振英本人,而是針對制度,不過當然,梁振英係覺得、知道如果防賄條例修訂咗嘅話佢極可能會被針對嘛!這其實已經是嚴重嘅利息衝突!

10. 法例有漏洞就應該要去處理,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什麼權力,都不可能俾特首超然到無法無天,凌駕法律,做事不用承擔後果。主席,我謹此致辭。

Wednesday, November 04, 2015

就《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稿

科技應用和發展是金融業的趨勢,也是香港維持競爭力必不可少的一環。香港18年前開始使用八達通,到今天越來越多競爭者希望加入電子支付及電子貨幣市場,尤其是利用非接觸式付款技術例如NFC支援電子支付。近幾個月輿論都幾乎一致認為香港較為落後,追不上流動支付方面的國際趨勢。

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 不包括電子和網上儲值支付工具。不論香港、內地或外國都興起手機支付和『電子錢包』,不論是電訊商、零售商還是程式開發商,都投入手機錢包市場改變用戶消費習慣,長遠而言電子支付很有可能更大幅度取代現金。條例要保障消費者利益,但亦不可過分監管,窒礙創新應用發展,兩者之間要搵到平衡。

今次修訂條例將監管範圍由《銀行業條例》規管的多用途儲值咭擴展至多用途的電子支付系統,為零售支付系統建立初步的監管框架,作為香港的未來電子商貿發展的重要一步。作為資訊科技界議員,我對這個發展是肯定的,亦知道政府和金管局的同事花了大量時間預備和這次修訂有關的諮詢和草擬工作。

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很多業界都曾經提及過需要當局解釋的地方。事實上,在草案委員會結束工作後,在本年度復會之前,有不少關注香港支付業務的業界人士,例如從外國來港希望設立電子錢包業務的創業家、為客戶開發電子錢包應用的公司、甚至專門編寫付款和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公司等等,在過去幾個月仍向我表達強烈關注,提出了大量意見。

監管這些支付系統和工具需要確保速度、效率、可靠、穩健,對用戶有保證,但同樣重要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2013年5月諮詢,當時全球以至中國的流動支付服務,論普及程度、技術和市場發展程度和今天相比,都已經有天淵之別,連持分者都多了,變了,所以,諮詢必須持續,我亦要多謝金管局雖然知道法例今天很可能會通過,但仍然願意安排在未來幾個星期繼續與關心法例執行的持分者,特別係金融科技創業嘅公司,繼續聽他們的意見。

這一點值得政府和金管局留意,因為業界不少營運者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仍然存有疑問和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發展越來越快,條例草案無法涵蓋的情況亦有可能繼續出現。流動支付業界和開發者普遍有共同的意見是,單憑政府向草案委員會發出的法律觀點和解釋,仍不足以有足夠的確定性,令他們安心營運或找到投資者去投資會面,他們需要的是較為清晰的指引。

我希望借今日的機會再重申,規管制度不應該變成阻礙中小型儲值支付工具/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進入香港市場的絆腳石,而應該盡量為不論是銀行界、電訊界或是其他的例如零售商或者APP應用開發者等等,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這一點當局應該留意,必須要有前瞻性未來經常根據需要作出快速調整,希望修訂條例的實施不會令香港在這方面更落後或添加新的困難。

他們對草案的意見主要有幾方面,希望當局查悉,並在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當中,幫助金融界、科技界等了解修訂條例的細節,以免監管制度過份妨礙他們的業務發展。

(1)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第8C(1)及(2)款(《 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協助 (包括藉提供網絡或互聯網站連接 或任何其他科技方法 )另一人發行或促進發行無牌的儲值支付工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任何人 (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網站運營商 )須驗證由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提供的宣傳或廣告材料的內容和準確性。

這一點其實我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多次提出,我對政府在不同法例修訂中似乎正在加入不同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趨勢表示關注,並多次請政府同事澄清。問題是,這趨勢有違互聯網和電訊商作為中立中介者角色的原則,對未來香港科技、電訊和網絡產業發展環境相當不利。

例如,雲端服務不受地域限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有可能間接違反條例;條例內『合理辯解』是否足夠、是否太過缺乏客觀?

(2) 獲豁免工具

擬議新訂的附表 8 第4及5條(條例草案第53條),對在有限的一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內使用或在某些處所內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作出豁免,條件是該工具的儲值金額的款額,或某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發行的所有工具的儲值金額的總款額少於100萬元。

有業界人士反映,這個100萬元獲豁免牌照的金額實在太低,以百貨公司、商場、展覽場地臨時使用的禮券為例,往往發行的機構並不是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所以未必能夠視為『單一用途』。然而,假設有一萬個顧客,每個的儲值金額一百元,總額很容易便會超過一百萬而需要申請牌照。他們認為這個門檻很有可能造成擾民。

至於零售支付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所載的擬議第 4(1)和 4(3A)條,只有符合條例列出的指定情況,例如系統的運作遭受顯著干擾,影響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不利影響;或削弱公眾信心構成不利影響;或 (c)導致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才可得到豁免。當局也在文件中明言『中小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商將不大機會符合被金管局指定的情況』,明顯地只是權宜之計,中小企亦擔心這種狀況又是過分缺乏客觀,對新成立的營運商來講恐怕是一大阻礙。

(3) 『發行』和『運作』的定義

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在哪裡發行和運作就更難判斷:一個儲值支付工具怎樣才會被定義為在香港『發行』或『運作』?

如果該工具看起來不在香港發行,但有使用位於香港的伺服器、或雲端服務有一部分處於香港的伺服器內、或者使用一個香港銀行賬戶作為清算,都可以被視為運作,要按照要求取得牌照,這定義會否反而令香港淪為電子支付世界的孤島,香港反而更落後。

(4) 「促進人」的定義

促進發行和促進人的定義是參照現行條例的,但是當套用到沒有實體的儲值支付工具上,有業界人士認為很容易就會當成促進人。例如用戶在增值時,向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提供有價值代價(例如現金),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了該發行人可就該工具作出符合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範圍(即充值的金額),用戶在這個情況下便足以構成促進人。

當局曾在2015年4月提供文件解釋,指出『提供輔助或支援服務以協助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的人士,例如提供收款、付款閘口系統、增值服務及運作支援等,不會被視為「促進人」。』

然而,還有不少其他情況可能出現,例如聯營卡其中一方已經拿了牌照,但是另外的聯營機構提供了很多相關服務如推廣,充值等等,又是否會被視為『促進人』?

由於定義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了避免觸犯有關 8B, 8C, 8D 的限制和5年監禁的罰則,我擔心一些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網絡、會計、銀行等的行業,為了避免因提供服務而而觸犯這些條例,考慮到法律風險,有機會避免向從事儲值支付工具有關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甚至影響投資意欲。有業界向我表示,在這點明朗化之前會採取謹慎的態度。

(5) 數據傳輸,或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尚未實施,而政府尚未訂出實施的時間表。當條例草案涵蓋的支付工具是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零售活動,便有機會出現個人資料需要轉移的情況。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在執行私隱條例第33條之前必須充分諮詢業界。

(6) 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

一些小公司向我表示,去找金管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是叫他們自己找法律意見。有創業家要花大量時間甚至外判研究法律觀點的工作,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搞清楚。有一位朋友直言,如果要憑監管者發布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等待指引中的判斷才能知道能否做業務,監管者的權力或會令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和促進人的投資缺乏保障。缺少清晰的法律定義,會讓本來想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公司退縮,而他們亦很難得到投資者支持,因為一旦觸犯法例的話,面對的監禁和罰款可以非常嚴重。

我希望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條例草案》 生效後發出監管指引之前,主動再次向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解釋監管指引,明確地回應他們的關注,幫助業界遵守。在《條例草案》 實施之後,我希望當局亦定期、持續地諮詢零售支付業界的意見,了解最新科技發展對合規方面的情況,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的影響 ,甚至長遠而言考慮以法例附表的形式澄清。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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