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9, 2007

個人資料涵蓋範圍須澄清

個人資料涵蓋範圍須澄清

  個人私隱專員吳斌上周就雅虎及師濤案件調查裁定,
IP(互聯網規約)地址單獨不能成為個人資料,因這是互聯網供應商分發給死物的電腦的。

  事源於內地記者師濤使用雅虎電郵,向海外發出一份內地政府文件,之後雅虎香港屬下的雅虎中國,於20044月收到內地國安局的通知書,要求提交服務器內一名註冊用戶的資料、IP地址及電郵內容,他們隨即提交,令他被拘捕,最後法庭以他泄露國家機密,判囚十年。

  讓我們試試重組案情。執法機構得到一份電郵的內容,之中包含發件人雅虎中國電郵地址(huoyan-1989@yahoo.com.cn)及發件日期時間,當局憑此要求雅虎中國從伺服器證實這電郵地址在那個時間是否真有此內容的電郵發出過,及來自什麼IP地址,雅虎中國交出資料。當局從IP地址就可確定發件人使用的是哪個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即長沙的電信公司,並根據這公司的資料,查到當時間獲派這IP地址的用戶是誰、其註冊地址及身份,然後拉人。雅虎中國提供的資料,是確定用戶身份不可缺少的,更是把被告定罪的重要證據。

有誤導之嫌

  筆者一向以為,能用作確認某人身份的資料,都應該算是個人資料,因此認為,在上述個案中的IP地址,是認出當事人身份不可缺少的一環。雖然單憑IP地址是不能認出當事人身份,但私隱專員的解釋漠視這資料是與其他資料(如日期時間)共用而達至最終明顯的結果,即認出及指控當事人這一點,卻是令人費解,甚至可能有誤導之嫌。

  私隱專員在2006722日一篇英文演說之中說過,個人資料的定義是(翻譯):「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及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筆者怎想也不明白,更不同意專員說IP地址只是與電腦這死物有關──明顯地這資料間接地(當配合時間等資料時)在這案件中確認出了被告的身份。

  200653日,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答覆立法會議員單仲偕有關互聯網地址是否屬於個人資料的提問時說,「互聯網規約(IP)地址是網站瀏覽者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編配給該使用者的電腦的特定機器地址,屬指定的電腦所獨有。只有IP地址並不能顯示有關電腦的準確位置或電腦使用者的身份。因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認為,IP地址似乎不符合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的定義。雖然如此,IP地址加上其他資料是否構成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則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

  何局長的書面回覆更說:「單憑IP地址並不能追查電腦的準確位置或電腦使用者的身份。要追查曾經在特定時間使用特定IP地址的用戶(即使用撥號上網服務的客戶)或電腦使用者(指專用線路或寬頻客戶)的地址,必須取得有關的IP地址、使用該IP地址的時間,以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分配該IP地址的記錄。

  「專員現正深入研究可否把IP地址視為屬於私隱條例的「個人資料」。除了參考本港和海外法庭有關「個人資料」的司法決定之外,專員亦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私隱專員查詢當地法例中「個人資料」的涵蓋範圍,並就「個人資料」涵蓋範圍的相關事宜,徵詢資深大律師的專業意見。假如專員的研究結果顯示,IP地址應視作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則披露這類資料便會受到私隱條例規管。」

專員言論前後矛盾

  對比私隱專員斬釘截鐵地說IP地址不是個人資料的言論,他有必要澄清,專員的「深入研究」是否已經結束,決定了IP地址並非個人資料,還是專員其實是指在這個案的具體情況之中IP地址不是個人資料?無論是以上哪一個或別的其他答案,都要充分合理解釋,不能只簡單說「IP地址只發給死物電腦」(若是如此,音樂唱片公司和海關怎能以此資料,成功檢控侵權及其他網絡犯罪人士?),這與專員之前的言論及立場也有矛盾。

  反而,專員表示關注本港機構在香港以外收集個人資料的情況,條例是否適用,而有關法例對罪行披露的豁免,是否適用外國的罪行定義,故指應檢討有關法例,這說法是合理的。一如筆者及很多關注網絡私隱人士一直指出,檢討私隱條例是有急切性的。

  所以,筆者認為,若說現行法例在境外的適用有漏洞,對雅虎香港和雅虎中國無可奈何,這還算合理;但現在說IP地址不屬個人資料,就完全屬於武斷甚至錯誤,並對未來執法和諮詢修法有深遠不良影響。專員不會是為了達到必然結果而亂找個理由自圓其說吧?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7年3月19日

2 Comments:

At 12:50 A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下午已經收到個人私隱專員對我今天在信報刊登的文章的書面回應,另外,由港大白景崇教授成立的Privacy Hong Kong組織,將在周四晚與專員會面,討論這報告。我會遲些報告進展。

 
At 6:07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good!!謝謝分享!!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