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3, 2008

互聯網管制侵害資訊自由

互聯網管制侵害資訊自由

上 周筆者在本欄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作出初評,特別在於加強互聯網監管部分,表示關注對資訊自由的侵害。但如之前所述,筆者立場是這檢討應 該集中於淫褻及不雅物品審查尺度與機制問題,而非單一針對互聯網。讓我們看看檢討內對《條例》中的定義及制度的主要討論及建議。

檢討諮詢文 件「正確」指出,「『淫褻』及『不雅』是相對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其定義會隨着時間、地點、文化、個人和社會尺度而轉變」,既然如此,我們是否有能力 「為這兩個概念制訂全面的定義」?筆者提出這基本問題是希望指出,不是每個我們認為屬於「問題」的我們都有能力、可能和必要去作直接解答,尤其在法律定義 上,為了保證能「與時並進」,較好做法應是把監管降至最低和必須的基本,但卻要以「絕不手軟」的嚴厲手法對付,例如兒童色情,其他的就留給法庭把關,這也 是多數先進自由國家做法。

淫褻定義難有共識

所 以,這原則才是檢討引導公眾討論的基本原則,而非引導公眾去討論什麼是「淫褻」,什麼是「不雅」這些社會永遠不會,亦不應達致共識的問題,而答案也絕不應 該以多數服從小數決定。故此,檢討文件中提出的不少建議顯得很不必要或糢糊,例如以「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認為,物品是否會對十八歲以下人士的心智發展造成 不良影響」給審裁處作為補充指引,或把二級不雅物品再細分為第IIA類(只准發布予十五歲或以上人士)和第IIB類(只准發布予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等。

今天青少年人接觸資訊能力已非這樣的法例所能控制,而且心智水平因人士而異,以年齡強作分界並不科學、不公平,也不會有效。

淫 褻物品審裁處的運作和尺度,過去一直為人咎病,但檢討文件提出的建議似乎都未能令人信服,例如為了控制審裁處工作量,「考慮容許公眾在繳付指定費用後,不 受任何限制呈交物品予審裁處評級」,明顯有違法律面前平等精神,是否有錢就可以增加人家的負荷?付了錢的投訴人也會在心態上變了「客仔」,反令審裁處壓力 大增;另外,即使擴大審裁委員人數,亦不會令他們的裁決比目前的一致,或更「充分反映香港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筆者個人立場傾向放棄審裁處,而贊同「參 照海外地方的經驗,在一些先進的司法制度下, 一般法院應可為物品作出評級」。

網民應要積極回應

筆 者深信,宣傳和教育始終是對付問題的最根本的;甚至唯一長遠有效方法,但檢討文件只把這方面的討論放在最後的部分。文件建議的「改善」,只有籠統的「制定 有系統的宣傳及公眾教育計劃」、「喚起各界的合作……進行長期的公眾教育」、「增撥資源,為家長、學校、教師及從事教育工作的非政府機構,額外提供各種支 援」、「從家長、學生兩方面着手,雙管齊下,並集中資源,加強教育工作」。對不起!這些說與不說無分別的空話,根本不算建議,難怪不少熟悉政府諮詢文件人 士的意見,都批評檢討文件流於粗疏。

其實,政府必須明白,處理內容監管,尤其有關互聯網的,皆要極之小心處理。在 Web 2.0 世界中,溝通是絕對雙向、積極的,試想若然諮詢是有關加強監察電影的話,很難想像大量電影觀眾回應諮詢,但網民就不一樣了,回應的深度和力度都不容低估, 不少人在網上已提出很有見地的評論和對保障資訊自由的關注。筆者希望鼓勵更多網民及公眾就此檢討就自己想法回應,亦應就建議的可行性;文件沒說清楚的執行 細節,提出問題或意見,大家不要客氣,且看當局是否真的沒有預設立場。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10月13日

1 Comments:

At 7:48 PM, Blogger Fung said...

簡單的問題,在互聯網上有沒有領土這個概念?

在這片自由樂土,難道把子女送到那裡的家長沒有責任嗎?別把責任推給社會。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