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02, 2012

法律漏洞造就金權政治


上周終審法院就筆者2008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結果提出的呈請,作了終極裁決,筆者敗訴。堅持呈請到底,是為了釐清選舉開支的問題:候選人在未正式宣佈參選前,製作和播出宣傳廣告的費用是否構成選舉開支?判決答案是不構成。

選舉開支定義應諮詢

裁決理由是香港選舉法下對「候選人」定義與外國如英國不同,不能以「合理地接近選舉期間」理由而招致選舉開支。筆者尊重裁決,但恐怕此例一開,金權政治將蠶食選舉。

在此判例之前,候選人用錢上多數非常審慎,因選舉法例本已訂明選舉開支可包括在選舉期內及之前和之後的相關開支,而選舉開支總數設有法定上限,超過上限就會有刑事責任。但這判決卻為選舉候選人在未正式宣佈參選前製作和播出宣傳廣告開啟方便之門。只要不明言參選,無論多「疑似」或「積極考慮」,花多少錢或多麼接近選舉期,都不用納入選舉開支。如果社會仍認為選舉應有可以執行的開支上限,以防止有錢的人和政黨得到不公平的利益,裁決就變相指出了一個重大法律漏洞。以後,候選人和相關執法機構對甚麼才構成選舉開支這問題,將由審慎變為寬鬆處理,有錢的人和政黨勢必花巨額金錢「谷上位」,影響選舉結果。

終審法院的判決,對功能組別選舉影響尤甚,因其法定選舉開支上限較低。(如資訊科技界想屆的選舉開支上限約33萬港元,而涉及本案被法院裁定為不屬選舉開支的宣傳花費已經高達22萬元,相當於上限的超過六成半!)財雄勢大的功能組別選舉候選人大可為所欲為,在選舉前大賣廣告,把對手置於甚能抵抗的劣勢。

因此,關於甚麼和何時會招致「選舉開支」的有關法律漏洞,筆者認為應進行公眾諮詢,修改法例,以堵塞這些法律漏洞。政府與其「堵塞」一些相對不常發生的「漏洞」如甚麼「出缺安排」,這次裁決指出「選舉開支」和「候選人」定義可能引致的法律漏洞,更有必要和值得去堵塞。雖然筆者尊重法庭就現行法例作的解釋和裁決,但恐怕裁決已令香港距離金權政治又再走近了一步。

2012年6月2日 刋載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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