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05, 2006

電訊與廣播條例須盡快合併

電訊與廣播條例須盡快合併

  上周五筆者以香港互聯網協會成員身份,出席一個有關政府建議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的研討會。互聯網協會作為全球性用戶組織,筆者表達的意見自然以用戶及消費者角度出發為先;但由於筆者曾從事電訊服務業多年,所以主觀希望回應政府就成立通訊局的公眾諮詢時,能做到平衡業界和用戶的利益。

  政府今年3月發表諮詢文件,就已建議成立通訊局,作為規管香港電子通訊界的單一規管機構;其實,因為電訊及廣播服務的流而引起統一規管的討論,早已展開。政府在2004年推出的「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已指出一個問題:「在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及因流而產生的新業務和運作模式下,現行的規管制度如何應付業界面對的挑戰。 」當時文件解釋及承諾政府將消除規管障礙,完善政策及規管架構,並將在2004年就構思諮詢公眾。

  結果,再兩年之後,政府才終於進行公眾諮詢,老實說,真的拖得太久了。業界包括筆者當年參與的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以及消費者委員會等,早在2000年及之前,已經提出統一規管,轉眼已六年了!

仍沒時間表及路線圖

  據諮詢文件建議:「採取循序漸進模式……即暫不改變現有電訊及廣播業的發牌及規管框架,盡快成立通訊局。」換句話說,如何統一規管,仍然沒有時間表或路線圖。問題不止於時間的拖延,令人更擔心的,是統一了的通訊局要「精神分裂」地以現行電訊和法例廣播法例作監管,只怕在短期間令規管更難,業界更感混亂,故此,統一法例的諮詢刻不容緩。

  諮詢文件指出:「通訊局的公眾使命,是在通訊市場中推廣競爭、創意及投資,並恪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關條文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原則。」除此之外,通訊局的公眾使命應加入及包括消費者保障、用戶選擇及維持公平競爭這些目前得到電訊管理局重視的目標。

  關於通訊局的組成,將包括七名成員,而通訊局的成功,則有賴成員的專業和技術知識、中立性和操守;筆者更希望通訊局中人選,也要包括能代表消費者和用戶關注的人士。

  在通訊局整合電訊和廣播規管時,應保持現在電訊管理局奉行的技術中立原則。諮詢文件建議訂立的依據原則,為「在處理新科技所帶來的嶄新服務時,只要公眾利益獲得保障,在規管方面應先採取寬容的態度,然後才作出干預。」原則上這是可取的,但通訊局應確保在有必要時能快速地、堅定地、有效地介入。

不應管內容

  筆者希望未來在互聯網和流動網絡上提供的眾多內容服務,不會被胡亂納入需要發牌規管,因為這必然會不利於創新技術服務的出現。另一方面,通訊局未來必須更努力地保持開放環境,鼓勵引入各種新技術制式或標準。

  在有關競爭和消費者保障條文方面,電訊法例和廣播法例中的差距頗大,有必要盡快統一,例如在上訴機制方面,所以諮詢文件建議成立單一上訴機構,是正確的方向。反競爭行為也可能涉及電訊業以外的企業,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應該有需要,以作為規管業界的競爭條文的後盾。

  在內容監管方面,現在的廣管局插手的地方太多了,有點自尋煩惱,例如市民對節目內容不滿,劇集結局不悅,廣管局往往也收到千百個投訴,認真無聊和浪費,未來通訊局應效法英國通訊辦公室,完全不管內容,若是有涉及淫褻及不雅內容,則自有其相關法例處理,這樣才是保持甚至強化香港資訊自由形象和真實開放度的最佳方法。

  資訊自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之一,過去電管局對電訊網絡上的資訊服務或資訊流通的內容,都不作監管;相反,廣管局對內容過分監管,很多條文都已過時,例如近期才開放了一點的電視節目內廣告限制,但沒有考慮相關的一些競爭影響。希望政府能有勇氣利用通訊局的成立,強化香港的資訊自由基礎條件。

  工商及科技局已宣布,這公眾諮詢期將延長兩星期,至616日,希望業界和市民多把握機會回應。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6年6月5日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