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7, 2011

「安全港」真的安全嗎?

政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包括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引入「安全港」,即如已確切遵守《實務守則》,限制或遏止有關侵權行為,便不會因其服務平台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申索的法律責任。

業界普遍認為「安全港」有助服務提供者合理免責,亦方便版權擁有者較快就其侵權投訴得到處理。但政府在法例修訂都已提到立會時才向業界諮詢,公眾亦未對《守則》的影響有充份了解,也令人擔憂。

本周有代表供應商的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以及關注用戶權益的香港互聯網協會,表達對《守則》條文及細節表示關注。互聯網供應商協會指,「安全港」未充份保護服務提供者可能因為《守則》而移除某用戶內容時,無意影響其他用戶;並且因技術轉變,未來可能因新技術令其不能根據《守則》移除被指侵權內容,故該會建議當局修訂《條例》,擴大「安全港」保障以包括這些情況。

須加防失實投訴機制

香港互聯網協會則擔憂《守則》可能對資訊自由及用戶個人私隱保護不足。我們特別關注用戶被投訴在收通知後,未必清楚其提出異議通知權利和所需格式,政府要加強教育。同時,有用戶反映,因為當服務提供者收到用戶的異議通知後,要向投訴人發出的通知將要包括異議通知的副本,可能出現投訴人以不能成立的投訴而獲取用戶身份及資料的情況,《守則》有必要加強對用戶資訊保護,嚴格監控這些資料的的處理。

《守則》亦未處理投訴人提出失實或未能成立的投訴,而令用戶內容不合理被移除,擔憂可能出現投訴人濫用。《守則》有必要加入防失實投訴機制,向相關投訴人引進罰則,及對被錯誤投訴的用戶的補償機制。

在網絡 2.0世界中,任何互聯網用戶或小型提供者甚至個人,亦可能同時成為提供互聯網服務或內容者,但他們未必能有能力及了解如何執行《守則》,政府有責任把「安全港」保障對所有機構同樣執行。政府應就《版權條例》修訂及《實務守則》的最後諮詢階段,開放給用戶及代表用戶的各團體,聽取他們的意見。

2011年8月27日 刋載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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