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15, 2014

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三段發言

主席,我動議講稿附錄1A我的修正案,以進一步修正第18條。

今日我代表公共專業聯盟,為梁繼昌議員就原本由他提出的修正案發言。

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是在若干特定的情況下,相關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可獲退還從價印花稅與雙倍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的款項。

這項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相關退還從價印花稅的機制,讓已經或打算在香港有實體業務和生意的公司,能在一些相對公平和平穩的環境下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從而進一步推動和支持香港的經濟發展,創造和保障就業機會,甚至因此能為庫房增加利得稅及其他費用的收入。

主席,我相信政府提出這條條例修訂,以需求管理措施試圖控制樓市過熱的趨勢,目的本應該是讓香港市民可以「安居樂業」,但請大家留意,除了安居,還要樂業。我在聽其他議員的發言時,不少都提到,市民很多都唔想做「無殼蝸牛」,但請大家留意,除了市民要居住有殼,市民營商、揾食,尤其中小企也要有殼。

對很多行業的中小企,過去他們的維持競爭,購買和供他們的自置工商物業,而不是只能挨貴租,是他們生存的重要因素,這正是反映我們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的利益。這情況在各行各業的中小企是極明顯的,包括我自己的IT行業的中小企,梁繼昌議員代表的會計界的中小企,以至各行各業,在過去這些中小企的發展,是明顯不過的。甚至在未來,就算是有議員[葉劉淑儀議員]提到「我們香港不如搞多啲e-commerce(電子商貿)」,我贊成但亦一樣要指出,搞e-commerce,都要租寫字樓,大嘅老闆馬雲就無所謂啦,細嘅本地中小企就無法唔挨貴租,好多IT創業的公司時常同我講,發展面對最主要的問題之一,都是這問題。

再者,我們的建議的修正案是不會影響住宅方面的市場的供求,所以大家有什麼理由要反對?其實大家有沒有想清楚?

在我們的建議中,並非所有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將可獲退還從價印花稅,申請退還稅款的公司或人士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規定條件:

第一,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慈善團體);
第二,自該適用文書的日期起計,申請人純為在香港經營其生意、專業或業務的用途,而持續使用該物業不少於三年 (下稱『相關時期』),當中並不包括將相關物業出租或分租;以及
第三,申請人的退款申請在相關時期屆滿後不多於兩年內提出。

政府當局於6月3日對當時梁繼昌議員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主要有以下幾點回應,我將會逐一作出進一步回應:

政府第一點的回應說:
我們提出的有關退款安排「形同」豁免所有香港註冊的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慈善團體)購置的非住宅物業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與政府推出有關的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目的不一致。

我們的回應是:
在符合相關條件下退還從價印花稅的建議並非鼓勵投機炒賣活動,而申請人必須持續使用有關物業作經營用途不少於3年的限制,會令炒賣活動在實際操作上變得相當困難,並不「形同」豁免所有香港註冊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的非住宅物業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是已經有很多限制的。我們建議的修正案與政府推出《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以遏止市場熾熱炒風的需求管理措施的宗旨並無衝突。

政府第二點的回應說:
政府難以評定有關非住宅物業實際上是否作某些生意、專業或業務的用途,亦很難評定某香港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純為在港經營生意、專業或業務的用途而持續使用有關的非住宅物業。現行的印花稅制度只會按物業轉讓文書所包涵物業的性質而徵收印花稅,而不會考究買家購置有關物業後就該物業在其後數年內的實際用途。為非常時期的措施引入界定物業用途而改變印花稅的機制,並不合乎處理問題的相對稱原則。

我們的回應是:
政府這種回應我是很震驚的,政府為了控制樓市,推出的措施竟然講到明是不理買家在物業的實際用途,一句理由就是「非常時期」就乜都得,我不知道他們覺得有什麼不相稱,似乎最不相稱的,是政府費事做多些該做的平衡,開口埋口就話構成行政負擔,喂,政府就係負責行政㗎嗎,咁即係你唔想做嗰陣就講乜都得啦!?

事實上,我們修正案提出的三項規定條件以外,,包括要符合三年連續自用而排除租出或分租的業務,並且申請人需要主動提出退還稅款申請,同時必須出示真實有效的宣誓及證明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已符合上述的所有退稅條件。

由於稅務局只需根據出具文書的客觀證據去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退稅資格,所以其實並不需要對相關非住宅物業的實際用途作出任何主觀評核;若申請人事後被發現出具的是虛假文件,當事人必須負上相關的刑事責任。
政府第三點回應說:
單以 2013 年作計算,全年涉及非住宅物業的交易超過一萬宗。印花稅署為處理及核實每宗退稅申請須要動用額外人手及資源,這將對印花稅署在行政上造成實質的財政負擔。

我們的回應是:
第117章《稅務條例》及條例草案現時已設有退還稅款機制,例如第29DD條訂明,購買物業作重建用途可獲退還買家印花稅。條例草案的擬議第29DE條及29DF條訂明,如能符合規定的條件,重建項目及在某些情況下處置住宅物業可獲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陳家強局長在他二讀發言時曾經提過,稅務局會秉承法律原則,處理修訂後的法例,我完全同意,亦相信稅務局是有能力處理我們的修正案可能帶來的個案。

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所提出的必須符合的條件全部屬於客觀事實,而不會在稅務局現有的職責和職能之外,因此亦不會對印花稅處在行政上造成額外的資源和財政負擔。

政府第四點的回應說:
物業市場仍存波動,有關修正案會向市場傳遞有關非住宅物業在期滿後即可獲“解凍"的訊息,刺激市場對非住宅物業的需求,影響需求管理措施的效果。

我們的回應是:
我們提出的三項條件是有實際限制性的條款,絕對不是一項輕易授予的豁免權。對於並非從事實體業務的非住宅物業業主企圖作假的行為,亦應該已經有足夠的阻嚇作用。同時,只要政府能清楚向市民解釋相關退還從價印花稅的條件和機制,相信有關修訂不會被市場解讀為不合理的 “減辣” 措施,從而影響政府需求管理的成效。

主席,政府堅持一刀切咁加辣,就唔肯就一些特殊情況減辣,講來講去好像只能提出一個論點,就是市場會傳遞錯誤信息,以為係減辣,所以會導致市場炒風重臨,財政司司長週末時的網誌,都是這樣說的,講來講去,不過如此,但咁講實在是不盡不實,過分簡化甚至唔導。

點解咁講?市場信息是多方面的,亦無獨一的解讀。除了辣招這些需求控制措施發出的信息外,還有自由行是否收緊、土地供應得到增加、國際及內地市場經濟趨勢的影響,嘩,如果創新及科技局比預期快通過,會否又有更多的IT公司想買寫字樓或者數據中心?信息還信息,事實上,政府推出辣招後樓價只是繼續升,交易一直被壓抑,對咁樣嘅效果,政府解讀為辣招不可少、不可減,否則會升得更勁,但點解唔可以解讀為,辣招根本無用?

可見,這些信息對個別人士所解讀出來式結論,往往係建基於佢自己的既定立場的,並不客觀可信,亦未必反映於最後的效果。舉一個例子,如果我們的修正案通過,有人說物業代理會對客戶說,減辣啦,入市啦!咁首先,啲買家要信佢先啦。

但相反,政府的辣招原封不動通過,無減到辣,物業代理亦可以話,加辣都過過唔到啫,市場不明朗因素已經掃除,入市啦!咁同樣地,啲買家要信佢至得。所以信息與否,是否同結果的相連關係係財爺想得咁簡單?我們覺得,唔係咁簡單嘅,係你就一早控制得到樓價啦,結果咪又係唔得,咁就唔該政府唔好殺錯良民啦!財爺擔心我們好心做壞事,其實,我們反而擔心他好心做壞事。

[第二段發言重點]

李卓人議員說要打擊地產霸權,我也想,但不同意他的邏輯。最怕打地產霸權打不到,卻殺初良民。說工商業不振、創業難,賴哂地產霸權,太簡單化了。說連創新給科技局都不用搞,搞掂地產霸權先,這肯定不是做這些行業的人的意見,可否聽聽他們怎想?說萬惡之源是地產霸權容易,但只怕你用機關槍掃不死地產商,中小企卻被拖垮,是不公道的。你提到政府活化工廈政策失敗,我也同意,但那事的政策前因後果與此事完全不同。

局長之前不肯應議員要求,自己提出胡志偉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說是政策考慮,實是政治考慮。而好多議員之前投票以為胡志偉議員的修正案,豁免向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公屋單位徵收的從價印花稅,其實我們的修正案的原則都一樣:一樣針對殺錯良民、一樣不影響大原則,可能只在程度上不同,希望大家看原則:公平、平穩政策,不要不公平對待非住戶物業。而這幾個百分點的稅對中小企影響最大。有些質詢指三年時間會否太短等,但我們怎也要劃線,我們已經作平衡,目的是保持公平。

我們尊重人民力量、工黨甚至民建聯的決定,但我一定要說,陳偉業議員說得很對,他提出兩點關注:一,擔心辣招會誤中副車,或者陳志全議員說,殺錯良民,一刀切的政策方便政府,但對被犧牲的本地公司或香港人,使不公道的,怎可屢屢以所謂「整體市場最大利益」就一刀切,但請注意,這個所謂整體利益是不確定的!第二點,更簡單直接,是要盡量支持紮根香港的本地中小企。但很可惜,最後你們人力仍然不支持,這是原則問題,公平問題,希望你們仍然可以回心轉意。

我們也支持一切公平的修正案,支持基層、慈善團體,近親的需要也好,而我們希望支持中小企,也是同一原則。希望大家都可以公正、公道,同樣可以考慮支持中小企,甚至大公司,他們正常扎根香港做業務。希望大家不要對所謂商界戴有色眼鏡,能一視同仁,而有需要的限制,我們已經加入了。

減辣是否必定令市場過熱?很多議員引用上次政府放寬換樓期後,樓價大升這例子,但兩件事相繼發生,未必一定有因果關係。涂謹申議員提到「停市」,問題正是被壓抑的購買力,你不舒緩,繼續加辣,壓力最後只會爆。所以,你可以視我們建議為舒緩,對整個政策有利,不應當作混亂訊息。

另外一點我想強調的,是我們的修正案對就業的鼓勵,因為這正是香港經濟依賴的中小企的生存有關,因為修正案有要求買家三年內持續經營相關生意、專業或業務的要求。我希望支持基層市民的議員和政黨朋友都理解,我也聽到他們[李卓人議員]也提出同我指出的一樣,要幫創業的年輕人,要協助香港經濟多元化,這正是對市民的「樂業」的需要,加上其實有不少的基層市民,都是經營中小企的。

[第三段發言重點]

剛才提早回應是希望部分反對修正案的議員可重新考慮。

我們修正案是有限制的,合情合理;目的是公平,不是減辣;政府不斷說信息,實是轉移視線,只為政治威權,不惜殺錯良民;修正案是切實可行的。在邏輯上,如果你支持了其他減辣修正案,我們的也一樣。

回應鍾國斌議員,很同意他,我可證實很多廠想回港,包括高科技廠商。我之前曾與陳偉業議員討論過,他認為香港搞咁多研發都無用,因為廠都在大陸,但其實很多廠商都想回來!

謝偉銓議員提都擔心分租,其實我們早說限制不准分租;他又提到公司可分開很多公司註冊,公司A、B等,但只要他們經營業務,他們分幾多公司又有乜關係?

高興陳志全議員說他也支持本地中小企自置物業自用,但他提出了新的反對理由,誰都可以成為香港公司,和大公司也可受惠,不只中小企。但大公司交數以千萬稅都無問題,但對中小企影響卻很大,另外也該從創造就業角度看。

另一角度,香港人有權買香港樓,在住宅物業方面,比視為一種權利。但香港公司,不管是否香港人或外國公司擁有,只要有實際業務在港,請人,納稅,成為香港經濟一部分,也是真正用家,管它是不是香港人擁有?陳志全議員也提都他的主觀意見,說他就不鼓勵創業者去買樓,但做生意的人自己應該最清楚。說到轉讓公司,也是業務融資等的正常一部分,最重要始終是,是否維持經營業務,所以不明白政府點解話有違政策目標。

陳健波議員說我們的修正案粗疏,我一直聽想他具體告訴我們怎樣粗疏,還擔心不知道如何回應,但他卻沒有解釋過點粗疏!梁繼昌議員一直在同我Whatsapp,這是他說的:「如果收緊只為通過,真正用家不能受惠!」並且我很同意剛才謝偉俊議員說,三年是足夠政府和稅局定出守則。

多謝張宇人議員指出,我們的修正案是基於新加坡法例的寫法。

陳偉業議員說,你都說濫殺無辜,所以我希望你支持,否則我們死梗,這也同是濫殺無辜。知你考慮得痛苦,支持我們就無咁痛苦啦。你也說,認為其實我們修正案通過也無乜效果,但又擔心信息,這豈不是矛盾?即使有信息但無影響,咪無事囉!

局長提及退稅機制的弊端,但選擇性沒有提我們要求不只是持有,是有業務要求的。到現在仲咁誤導,我好唔明白。香港容易讓任何人包括外國人開公司,香港方便營商見稱,咁咪好囉,而家又話太易,被人利用,管唔到!這真是個新思維,難怪香港自由經濟排名一直跌!

局長,舉證不是問題,不是灰色地帶,稅局點會做唔到,新加坡都得,想做咪做到,唔想做就搵理由,只是為殺錯良民搵借口。

我重申:梁繼昌議員和我提出的修正案是有合理條件下退還部份從價印花稅的安排,並非鼓勵投機炒賣活動,與政府推出《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並無衝突,更能令政府的原議案修訂由安居兼顧樂業,希望各議員同事能夠支持此修正案。

多謝主席。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

-->